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2 23:33
【摘要】:近年来我国企业结构呈多样化、集团化发展形势,以关联企业、母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关系层出不穷,而传统单一结构下调整企业内部关系的立法适用出现滞后性问题。中小股东的利益岌岌可危,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引入有其现实价值与必要。为创造引入的条件,在我国当下的现实环境下,需要从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基础理论着手,并结合公司法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的理念,对制度在充分认识基础上加以必要改造。首先,从实践角度,可以看到现行一般派生诉讼在当下集团化公司结构体系与内部控制结构、矛盾纠纷等多因素影响下,事实上失效的问题,从中认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现实价值。随之而来,也应当承认目前制度引入存在着司法介入问题与现实经济结构诱发的外在压力双重制约问题,这一方面需要完善制度的理论基础,确保制度适用正当性与合理性,以开放心态克服传统司法领域理论与认识障碍,另一方面又需要对司法对公司内部管理的介入设定一个限度,保持必要的司法谦抑性,以防矫枉过正。另外,为避免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引入出现“水土不服”,有必要将该制度既立足现行公司集团化结构,又兼顾公司法与法经济学中公正与效率的理念,进行包括主体资格、诉讼前置程序在内的制度本土化设计。具体而言,对于原告的适格条件应当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限度内,尽可能宽松化把握,限定于持有“控制”程度表决权股权,以发挥集团环境下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监督作用。而在诉讼前置程序中又对原告股东适当收束。既要区别双重代表诉讼原告股东与一般代表诉讼原告股东优先资格,又要进行以损害为前提的审查,两相结合,重在平衡公司内部关系,引导公司向上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625310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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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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