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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优先权制度下劳动债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20-04-16 10:19
【摘要】:船舶优先权制度作为海事领域不可忽视的一项制度来源已久。由于海事运输高风险、高强度等特点,船舶优先权在制度设计上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其中就包括对为船舶提供工作的劳动者的保护。事实上,船员的劳动债权受到船舶优先权制度的保护并非我国做法,本文立足我国实践,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对船舶优先权中劳动债权的实现做了详细审视。本文首先对船舶优先权制度与劳动债权制度作了详细介绍,并指出劳动债权作为船舶优先权制度所保护的五种情形之一,其存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此外还详细论述了其背后蕴含的三大理论基础:习惯法下的公共政策、生存性债权的必然要求、“为船舶提供服务”理论。紧接着本文分析了得以通过船舶优先权主张劳动债权的主体资格。从一般意义上的船员定义入手,进一步发现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对船员的表述采用了不同词汇,但其相同点在于均在船舶上任职。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用条文直接对船员下定义。上述两种法系均认可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这也体现在国际公约上。对于不适任船员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笔者主要区分了是否由于船员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若上述状况存在,则劳动合同无效,船舶优先权更是无从谈起。此外,本文还从劳务派遣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入手,主张劳务派遣船员应当受到船舶优先权制度保护。关于船舶优先权制度下劳动债权的客体,本文主要从工资、合同约定且法律认可的请求、争议性收入三个角度入手。一般而言,基础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及二倍工资中未超出劳动价值部分均受到船舶优先权的保护。根据《海商法》规定,船员的其他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遣返费用也属于船舶优先权范围。对于那些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违法劳动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其违法收入不能纳入船舶优先权保护的客体。因延迟给付而产生的利息请求由于属于主债权的孳息,也应与工资一样优先受偿。经济补偿金具有惩罚性且已失去了生存性债权的意义,不应纳入本文所论述的客体范畴。此外,本文结合行使船舶优先权过程中的特殊问题,指出适合船员主张的扣押形式为活扣押。当船员转让其劳动债权后,权利继受人取得船舶优先权。在代为清偿情形下,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可以在清偿范围内主张船舶优先权。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基于船员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均可不经仲裁前置,直接向海事法院主张船舶优先权。在主张权利的问题上,船员可以直接提起确认之诉并主张船舶优先权;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先申请保全,待船舶扣押后提起诉讼;甚至可以在拍卖船舶公告期内主张其劳动债权。事实上,拍卖并非取得劳动债权的唯一路径,有时船员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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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怡W,

本文编号:262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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