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认缴制下未实缴股权转让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0-04-24 21:01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在逐步健全的同时,公司法理论也在逐步深化。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研究中久经不衰的话题,特别是在新《公司法》1出台后,我国开始实行公司资本认缴制,在认缴制的大背景下,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实践中出现很多这样的情形,即约定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投资者对公司只是认缴但还未实缴或只实缴部分出资,此时,如果将该股权进行转让,则这样的股权转让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如不能解决则会在实践操作中出现混乱。本文通过四个部分,试图对认缴制下,未实缴股权的股东资格认定和股东行使权利认定、未实缴股权转让的效力以及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各方法律关系的问题作初步阐述,并提出如何进一步完善未实缴股权转让制度的建议,试图兼顾各方利益。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在认缴制下,未实缴股权的股东资格认定和股东权利行使问题。在这部分,首先分析指出,新《公司法》出台后对股东出资的义务有着在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比例、验资与否四个方面的影响,并指出只有在出资期限内未实缴出资和只部分缴纳出资的情形才属于出资未到位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指出在认缴制下,即使出资没到位,其股东资格也不受影响,只不过其股权的享有和行使会受到影响。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未实缴股权转让的效力。从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债权行为效果与处分行为效果的分离理论引入,指出股权转让行为其实也可以分化为合同行为与股权变动行为。但是,在认缴制下,如果未实缴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欺诈情形,则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进而指出该种股权转让本身的效力,即该种股权仍是有效的,可以被转让,但其转让应受到限制。第三部分,从香通公司诉昊跃公司案,分析股权转让后各方法律关系。对于未实缴股权转让后谁来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义务问题,对学界存在的四种学说进行一一分析,指出原则上应该是由转让股东承担对公司的补缴出资责任,但例外的情形是,若受让股东恶意受让,则受让股东与转让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本文否定了未实缴股权转让中,法人格否认制度和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适用,但认可加速到期的适用,并认为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对公司债权人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未实缴股权转让制度。提出在完全认缴制下,也要继续细化和完善关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规定。并提出应对善意的受让股东进行救济,善意受让人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向转让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行使撤销权时可以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甘培忠;徐可;;认缴制下的资本违法责任及其困境——以财产混同为视角[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6期

2 沈立群;;注册资本认缴制与股权转让[J];上海国资;2015年10期

3 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J];清华法学;2014年05期

4 朱慈蕴;;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J];北方法学;2014年01期

5 郑星;;法律进化视角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6 贾树学;;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争议解决及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10年05期

7 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J];法学家;2007年06期

8 罗培新;胡改蓉;;瑕疵出资与公司司法解散之若干问题——2006年华东政法学院公司法律论坛综述[J];法学;2006年12期

9 周友苏;;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2006年12期

10 戚枝淬;周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J];法学杂志;2006年03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1 王发强;姚宏平;;股权转让纠纷四题[N];人民法院报;2005年



本文编号:263939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63939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75a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