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顺序探析
发布时间:2020-05-12 20:00
【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代位权纠纷层出不穷。其中因第三人侵权或者违约导致被保险人受损,被保险人虽获保险赔付,但在该赔付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的情况时,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享有继续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而同时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可享有对第三人的保险代位权。此时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在实体上分为两个部分:即保险人基于其保险代位权的追偿和被保险人基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追偿。当第三人可以足额支付以上两项时,分别赔偿即可。但当第三人无法满足全部两项赔偿额时,这笔赔偿金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如何分配就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保险代位权受偿顺位问题及相关理论。现代保险代位制度起源于英国,确立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得利。保险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的顺位之争主要发生在足额保险存在约定免赔率、除外责任,以及不足额保险中。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中规定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理赔后仍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共同诉讼方式,但并未解决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顺位之争问题。第二部分对保险代位权三种受偿顺位处理模式进行评析。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顺位之争问题在域外法中讨论已久,代表性学说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优先实现说、被保险人剩余请求权优先说、按比例分享说三大处理规则。本文以三大学说为分类,梳理了其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司法体现,并概括域外学者对这些规则适用的优势以及弊端评价。第三部分讨论我国保险代位权受偿顺位立法应作取向之选定。本文依次从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首先从实证分析角度上,建立一个简单案情为模型,比较竞合问题出现的三种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所得金额,保险人赔付回收率,被保险人损害赔偿率。其次从法理角度探析确立何者为基本规则。第四部分为受偿顺位处理规则适用中被保险人损失“完全填补”的认定。这里的“完全填补”可以先由第三方,如公估机构进行计算,再由法律确认。可以说保险代位赔偿中的“完全填补”是法律上的“完全补偿”,可通过司法裁判和当事人和解协议两种方法予以认定。第五部分讨论保险代位权受偿顺位规则选用的例外情况。法律最终要作用于社会生活,基于生活复杂性的考虑,争议处理方式也需要留有变通的余地。本文认为在特别法另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排除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优先规则的适用,而选用其他受偿顺位规则。法律可以通过对排除适用之条款设立严格标准来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4
本文编号:2660765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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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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