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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7 17:04
【摘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迎来了了 4G、5G时代,出行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选择的出行方式也越来越多了。最近,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网约车”已然在各大城市出现,凭借着其方便快捷的优势,迅速成为出行者的首选方法。所谓的“网约车”,指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业务融合发展的产物。“网约车”及其服务平台的快速发展改善并丰富了人们的出行方式的选择范围。它在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激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及纠纷,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导致这种问题和隐患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关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很多法律边界问题尚不明晰,比如,应该如何界定“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其又应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皆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旨在分析研究引发一系列非法活动的原因的前提下,立足于确定“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从多角度分析“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对现有制度提出立法完善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服务平台应负的法律责任。本文共有5章,具体的研究结构如下:第一章:主要是案例的介绍和反思。本文以轰动全国的“空姐深夜乘坐顺风车遇害”一案作为案例,并由此作为引子,提出“网约车”及其服务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二章:主要介绍“网约车”在我国的现状,包括“网约车”的界定、运营特点、经营模式及立法现状。第三章:主要研究分析“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性质与地位。第四章:主要研究“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出对现有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五章:得出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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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年04期

3 杨立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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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肖宇;网约车服务法律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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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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