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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股东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发布时间:2020-05-25 08:58
【摘要】:股东是公司破产重整的利益相关人之一,同时股东也是自然人,自然人就有趋利避害的本质,就会促使其积极主动的配合企业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只有重整成功,股东手中的股份才不会贬值归零,其投资收益才会转亏为盈。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股东具备重整的驱动力,只要充分合理的保护股东的权利,必然能够使股东成为企业重整的重要力量,促进企业重整成功。但股东的趋利性将导致股东会下意识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对股东的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破产重整能够得以顺利的进行,实现企业的涅i弥厣1疚某浞挚剂课夜笠档钠撇卣导,

本文编号:267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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