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和监管收紧趋严,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面临转型和重新洗牌风险以及高新科技蓬勃发展的形势下,从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向新型“金融科技”(Fintech)模式的转变已经成为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金融科技(Fintech)由Finance(金融)与Technology(科技)派生而来,是指将科学技术作为服务金融业的重要手段,强调新兴信息技术在金融业务领域的应用,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增强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改变现有金融服务形式的一种金融创新。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投顾正是金融科技视阈下的典型代表,即传统的金融资产配置业务与新兴科技技术相结合的新型投资顾问。智能投顾,即机器人投顾,便是金融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代表。智能投顾是近几年在我国兴起的一种新型在线理财工具,它通过对投资者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及预期收益等特征信息的收集,经过一系列智能算法和投资模型的处理,为投资者设计出个性化的投资方案或投资组合方案,同时对市场行情进行密切关注以便随时调整投资者的投资方案,实现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与现有的线上投资理财工具相比,智能投顾有着诸多突出优势:一是智能投顾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推荐。通过互联网了解投资者的投资习惯、已有投资历史等数据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合理测算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测评结果来为投资者匹配最贴合的金融投资产品或金融投资组合,为投资者搭建起有效的前置保护。二是智能投顾在投资业务中可以通过加强金融交易的规范性管理,减少投资者与理财公司之间的摩擦与冲突。三是智能投顾的应用,可以有效地改善投资者与理财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尽可能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投资纠纷。四是智能投顾通过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可以大幅度降低营运成本,同时因智能投顾平台的投资业务门槛较低,使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智能投顾这一新型投资形式的出现,为普惠金融又增添了新的内容,进一步拓展了普惠金融的业务边界,对于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使得普通大众投资者的投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与美、英、新、澳等国家相比,我国智能投顾行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2014年,我国首个智能投顾平台——“胜算在握”正式上线,自此智能投顾这一新型理财形式在我国开始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智能投顾行业在发展程度、服务规模等方面仍相对落后。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宣称从事智能投顾服务或者正在研发智能投顾服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数量超过30家,在四年时间内这样的发展速度并不能说十分理想。而且,在投资领域方面,与国外智能投顾在证券、保险和银行领域“全面开花”的火热现状相比,智能投顾在我国的业务形式就显得相对单一,绝大多数的资金通过智能投顾平台投入到证券业领域,而银行业和保险业则显得较为冷清。笔者看来,这种现象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导致:第一,我国券商、财经门户等网站为智能投顾业务开展搭建了有利平台。目前多家证券服务中介以及以BAT为首的互联网公司,都纷纷开始在金融创新服务方面进行尝试。通过搭建集合股票交易、基金管理和投资顾问等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综合性理财平台,积极争取资金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和牌照,以实现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指引的目的。第二,多项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为智能投顾业务的开展做好政策铺垫。自2000年3月30日,证监会首次发布关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后,在之后长达10年的时间内未有新的相关规定的出现,智能投顾业务想要引入中国缺少一定的政策支持。2012年开始,证监会连续发布多项建议和规范性文件,对网上开户、证券交易、基金销售、荐股软件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互联网金融投资领域的业务操作,促进了互联网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为智能投顾在我国的适用和推广做好了前期的政策铺垫。此外,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合同的要约、承诺、成立和生效过程都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形式完成,为智能投顾服务合同的签订扫除了障碍。这些都是智能投顾业务能在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能够得以开展的推动力。第三,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智能投顾的营运过程完全依靠互联网进行,已经在中国有着成熟的发展技术的第三方网络支付以及资产管理系统等,都为智能投顾的引入打下了坚实的科技基础,能够满足智能投顾营运的需求。智能投顾业务不是一个单一的环节,而会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从智能投顾提供的投资组合建议、进行证券交易和自动调仓等功能来看,都能够在证券服务领域进行相关服务的匹配,即投资咨询建议服务、执行指令服务以及资产管理服务等内容,所以智能投顾在营运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诸多利益主体,这其中主要包括平台营运者、券商、基金销售者、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为“营运者”)和平台监管者等。智能投顾平台与这些营运者之间所存在的信托、委托、居间和监管等法律关系,是需要我们重点梳理的对象,只有首先明确了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够发现智能投顾营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然后有针对性地予以规制。无论智能投顾的营运者提供的是哪一种金融服务,营运者都负有向投资者持续、透明、有效披露相关投资信息的信义义务。智能投顾在营运过程中,除了与多方营运主体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外,还因为其所具有的智能化、虚拟化等金融服务所拥有的特性,而可能存在来自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这里所言的金融市场风险包含两重内容:第一重风险与智能投顾的业务性质无关,属于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固有风险,包括金融市场风险、合规操作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等内容。智能投顾业务的运营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线上形式进行服务和交易,使得受众群体更加广泛,但不能忽视的一点是这种依托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服务形式在提高服务范围和服务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市场固有风险的传播机率,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冲击。第二重风险则表现为互联网行业运营本身可能存在的技术风险。由于智能投顾业务是通过线上方式进行服务和交易,所以网络环境的安全程度对于智能投顾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智能投顾在营运过程中也可能遭受到网络黑客攻击、算法模型缺陷、网络瘫痪、技术操作风险等问题。一旦出现技术风险,如果智能投顾平台没有完善的应对措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甚至可能出现大范围撤资的情况。因此在这两重金融市场风险中,第二重互联网技术风险对于智能投顾业务的发展影响更深。互联网技术风险也包含一般风险和法律风险两方面内容,本文重点讨论法律风险。此处所言法律风险包括智能投顾业务边界的模糊性导致营运者信义义务的缺失、智能投顾“全权委托账户”服务与现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矛盾、智能投顾的适当性义务缺乏法律上的衡量标准和依据、智能投顾的复杂性易造成营运者违反信义义务和智能投顾电子格式合同易导致营运者与投资者间权利义务不平等内容,只有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正确认知和有效规避,才能够实现智能投顾业务在我国持续、健康地发展。现阶段我国缺少与智能投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是限制智能投顾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促进智能投顾业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智能投顾业务领域的法律优化:一是综合运用私法规则与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业务规范。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天然存在,不可能实现私法领域中完全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在证券市场中保护弱势投资者的利益,可以通过运用法律法规的倾斜性保护手段为其增加对抗的筹码,以用来平衡主体间的权益义务关系。二是对智能投顾平台提出更高义务要求。为了实现智能投顾平台的信息高度透明,营运者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风险告知、定期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同时定期组织投资者参与专业的投资知识宣传与培训活动,提高平台投资者对于智能投顾的认识,并严格遵守采取留痕处理、信息储存符合最低年限要求、不得擅自删除数据等规定。三是建立健全智能投顾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平等主体间会通过实体法来规范权利义务的分配,保障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但当这种对等关系被打破时,就需要通过配套的程序法来对受损害的一方主体进行保护,同时通过倾斜性的争议解决机制来推动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再平衡”。四是完善智能投顾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缺乏与智能投顾业务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是阻碍智能投顾行业发展的重大阻力,因此加快相关领域的立法以及完善智能投顾的监管体系,才能真正帮助智能投顾实现业务繁荣。在“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转变趋势中,智能投顾无疑是推动趋势发展的有力组成部分,这一创新投资形式的出现改变了传统投资习惯中过分依赖市场价格来进行投资决策的行为方式。但是现阶段,因智能投顾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智能投顾的定性以及营运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都尚未有明确规定,而且因为缺少完善的监管体系,使得智能投顾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对于智能投顾营运者来说,遵守适当性义务、透明度规则和信义义务是其应当做到的基本准则,但因为现行法律体系下缺乏与智能投顾业务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以至于难以对营运者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管难以落到实处。智能投顾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现有金融市场的投资方式和理念,但同时因为其业务开展过于依赖互联网也必须面对网络黑客攻击、证券诈骗、内幕交易等一系列风险。为了有效地规避这些风险,应当尽早开展智能投顾领域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智能投顾监管体系,重视私法规则与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通过对智能投顾营运者提出更高的义务要求、健全配套的争议解决机制等手段,推进我国智能投顾业务更加健康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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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