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8 15:47
【摘要】:面对关联企业间存在着大量的财产混同、法人人格混同、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法院越来越多的采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该制度的优点在于,借助统一的破产程序,追求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缺点在于,忽略了关联企业中各关联企业本身独立的法人人格和各企业债权人的不同清偿率。2018年3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倡导审慎适用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但是相关规则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原则与条件入手,分别分析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清算与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重整,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提出了有益的制度设计。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原则与受理条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清偿原则、挽救危困企业原则、审慎适用原则、经济与效率原则与依法干预原则等。只有在关联企业实质上存在关联关系,并在财产、人员、经营管理、债权债务等方面普遍存在混同现象,致使关联企业彼此之间法人人格已高度混同时,才能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在存有其他替代制度可以解决的前提下及国家控股的关联企业等情况下,不得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第二部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效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通常分为清算与重整等两种程序。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后,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合并后统一作为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针对关联企业对外投资的情况需要分类处置,对没有经营价值或挽救价值的控股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对具有挽救价值的控股、参股企业进行重整。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关联企业治理,应当采取“债务人自行经营为主”。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大体上会产生两个结果:关联企业同时并存与关联企业整合为一。为确保关联企业重整的成功,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中的股权调整,需要加强公权对于私权的主动干预。关联企业进行预重整的模式可以采取“1+N”模式,即母公司预重整计划与N个子公司预重整计划。第三部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制度设计。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要求行政权进行适当介入和干预,协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我国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的特点,建立单独的绩效考核机制。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根据关联关系的不同程度和模式,适用不同的导入方式。同时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作出受理裁定之前,增加“临时救济措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实行专属管辖,另行设计举证责任。为更好的回应我国破产法实践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吁求,我国应当尽快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问题进行法律规范。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2
本文编号:2685471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2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福祥;破产法理念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钟奥云;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年
,本文编号:268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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