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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5 05:40
【摘要】: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收款方、付款方)的线上交易或者线下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经营范围上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存在交叉,在法律上被界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结算极大地突破了传统的现金支付、银行支付等支付方式,丰富了金融支付体系。然而,非银行支付方式从其形成之初就具有诸如信用卡套现、洗钱、挪用客户备付金、违法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等风险。为此,学界对支付机构的信用卡套现问题、洗钱问题、客户备付金问题和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是,学界和实务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却缺乏足够的理论储备和制度安排。事实上,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市场退出时具有客户群体涉众广、风险长尾性、跨区跨行传染性等特点,若处置不当,则会影响金融业的稳定。譬如,因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后所引发的资金缺口,或者消费者持卡挤兑等,不仅可能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线上、线下交易的不便,而且,社会公众可能对整个支付服务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顾虑和恐慌,进而危及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笔者认为,确立有效引导和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的融通和对各行业、各领域的渗透,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提供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已经在原来线上支付业务的基础上成为整个互联网商业模式中的基础设施和不可或缺的环节。但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持有的巨大沉淀资金以及因互联网的开放性所引发的技术问题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因此,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行为呈现出金融性、广泛性和高风险性并存的特点。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不仅对商户和消费者的资金利益、信息利益等合法权益有侵害的可能,还对监管主体主导下的金融秩序有着巨大的影响。是故,有必要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进行规制。第二部分为我国现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一是用于规制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条款较少,已有的规定也主要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且大多为原则性规定,无具体的操作细则,缺乏成熟的法律制度作为指引;二是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条件和路径的规定粗糙且狭隘,缺乏相关程序和救济上的规定,且规定重复,没有发展创新;三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对消费者民事权利义务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行政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四是市场退出过程中没有后续处理的规定,对于消费者的备付金以及个人信息等相关权益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导致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退出混乱,引发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风险。第三部分为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业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无法实现有效同步,法律规制滞后于行业创新的规律深深影响着监管部门的政策取向;二是指引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本体制度不健全,相邻制度也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补充,市场退出中的利益问题无法通过现有的法律较好的解决;三是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权时所具有的行政规制偏好与其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多元性之间具有矛盾,这是导致市场退出中相关利益保障机制缺失的重要原因;四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消费者的资金和个人信息等利益无法获得及时保护。第四部分为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应当确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适度干预原则、及时处理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其次,细化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和路径,主要有细化主动退出的程序和期限、增加劝导退出的路径、增加强制退出的救济机制;第三,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民事权利义务和行政权利义务,为当事人确定相应的权利利益,为获得救济提供权利基础;第四,应当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退出时相关利益保护制度,包括建立支付机构市场退出风险补偿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备付金利益,完善支付机构市场退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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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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