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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下的董事催缴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15 18:06
【摘要】: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确立的资本认缴制,对我国的资本登记制度进行了变革,同时取消了对公司设立时股东缴纳出资期限的限制。诚然,此次变革适应了当前的经济形势,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但是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市场在活跃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现实问题。市场秩序的稳定,需要相应配套措施的跟进,我国在立法上对于股东缴纳出资的法律措施还不是很完善,这对公司本身以及债权人的保护都显得尤其不利。学界目前将各国的注册资本制度分为三种,分别是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笔者认为我国我国当前的注册资本制度仍然是法定资本制,但只是相对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基于此相对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我国目前针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主要有五种应对路径:(1)诉讼法路径;(2)合同法路径;(3)破产加速到期路径;(4)诉讼加速到期路径;(5)董事催缴路径。前述四种路径在理论界研究的甚多,但基于董事催缴路径的研究还并不是十分常见,因此笔者尝试着研究资本认缴下的董事催缴制度,针对我国股东缴纳出资的规制,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本文第一章就我国资本认缴制下董事催缴制度的缘起进行讨论,笔者从我国资本认缴制的改革谈起,分析当前我国资本认缴制的性质,进一步明确在我国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制度风险,包括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不确定性,股东出资催缴机制的缺失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从而笔者认为我国资本认缴制下应当建立完善的董事催缴制度。第二章基于法理基础和利益基础论述我国董事催缴义务法定化的正当性,董事催缴义务的法理基础一般源于社会契约论和公司契约论,通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社会契约论更加契合当今中国的具体国情。同时笔者引入了两个典型案例,意在说明当今资本认缴制下催缴机制的重要性以及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董事催缴义务法定化具有正当性,董事催缴法定化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笔者分别从公司经营、债权人保护以及小股东利益实现等角度出发,论述当今中国董事催缴义务法定化的利益基础。第三章是资本认缴下董事催缴制度的域外立法借鉴,对比日本的设立时董事制度以及英、美两国的董事催缴程序,分析了国外制度的优势以及具体内容,为我国完善董事催缴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第四章笔者尝试对我国的董事催缴制度进行构建,主要阐述了董事催缴义务的履行以及违反董事催缴义务的责任承担。前一部分,对董事催缴义务进行认定,分析董事催缴出资的具体情形,确定董事催缴出资的具体程序。后一部分,对董事违反催缴义务承担责任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明确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责任认定,构建董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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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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