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国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5
【图文】:
关于调整范围,《合同法》与《海商法》的区别在于前者调整范围包括国际合同和国内合同,而后者,调整的是包含一段国际海上运输方式的国际多式联运;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对国际多式联运的调整还尚未具备相应强行法规定。比如,作为岛屿国家的日本,其满足国内需求很大程度上依靠进出口。尽管其国际贸易实践中已经发生了涉及到多式联运的多起争议,然而其关于国际多式联运立法还不完备,主要依靠国际通行以及其国内制定的有关标准合同解决相应纠纷[5]。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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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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