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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保险人妨碍代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06-23 13:49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能够防止被保人获得双重赔付,避免第三人逃脱责任和降低未来投保人的负担。被保险人妨碍保险代位求偿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免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从而损害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当前保险市场繁荣发展,保险行业在我们日常生活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立法上关于被保险人妨碍代位的规制已经不能满足保险实务发展的需要。现行立法对于被保险人妨碍代位的规制主要存在于《保险法》第61条和第63条。其中第61条规制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前被保险人妨碍代位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妨碍代位的情形,而第63条强调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有协助义务。从该立法的原意可知,立法者对于妨碍代位采纳狭义的理解,仅认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责任确定的妨碍。但实务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代位的妨碍可能提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比如预先弃权和事先免除等。因此,对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妨碍代位的规制可以提前到潜在的阶段,对于妨碍代位的认定应当采纳广义的理解。第63条对于被保险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后果并没有规定,协助义务的履行变成被保险人的自觉行为,缺乏规制手段,使得第63条的规定徒具有宣示的意义,不利于保险代位制度的完善,可见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被保险人的规制还不够完善。对被保险人妨碍代位的规制,目前存在着“区分说”与“不区分说”之争。我们在坚持“区分说”的基础上,对于被保险人妨碍代位的情形做具体的区分。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与第三人的预先弃权协议,法院在认可其协议效力和被保险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后,保险人无权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事先免除的行为,这一做法无疑会破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对价平衡,可以适用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来弥补;现行立法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前,被保险人妨碍代位的行为一律免责的规定,未免显得过于偏爱保险人之嫌,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修改为依据被保险人妨碍程度相应减轻;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妨碍代位行为一律认定无效的行为,虽然便于保险实务的操作,但是也应该区别对待第三人是否知晓保险代位权和第三人是否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方显得立法的精细。对于现存被保险人不履行第63条规定的协助义务,应当对此规定相应的后果,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要求返还或者减轻相应保险金。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8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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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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