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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30 14:57
【摘要】:虚假陈述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含以下诸方面:(1)加害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符合相应主体归责原则的要求;(3)受害人确有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的存在。此四要件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核心,亦为责任承担判断之关键。文章以证券市场为语境,以侵权责任认定为切入点,以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为主轴,探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本质和认定标准,目的是为我国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的解释和完善提供指引。导论交代了研究的动因和意义,在概括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以证券市场为语境,以侵权责任为切入点对虚假陈述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一章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侵权行为认定,从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的行为认定的角度出发,认为应该对五花八门的判决以及繁多的法律规范加以区分和统一:在虚假陈述的行为认定上应从统合性和类型性两个角度出发。统合认定标准是虚假陈述行为认定的前提,不符合统合性标准的行为肯定不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而符合统合性标准的行为虽有可能但并不必然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还需从类型性标准出发予以具体认定。只有先符合虚假陈述统合性认定标准这个前提,并且符合虚假陈述各类型的类型性特征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而虚假陈述四个具体行为的共性是其所具有的重大性和公开性。至于类型性的认定标准,针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具体形态进行了分点论述。在虚假记载中,本文在对信息本身的特点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此种关键“真实性”的三分法的判断方式。有关误导性陈述的分析,在明确误导的具体类型的前提下,提出了四构成要件的判断方法。有关重大遗漏的论述,通过总结、分析现有的学术观点,同样提出四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至于不正当披露,则从时效性和法定形式角度对不正当披露的认定标准加以探讨。第二章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是为了解决《证券法》与法释[2003]2号之冲突,并引发实务对虚假陈述归责原则的关注与理解。从施行时间的角度来看,法释[2003]2号于2003年2月1日开始施行,而现行《证券法》是经过修改后于2014年8月31日开始实施。法释[2003]2号作为司法解释,其效力自然弱于《证券法》,且法释[2003]2号是针对修改之前的《证券法》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修订后的《证券法》却未完全吸收法释[2003]2号关于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的规定,是否应当认为新的《证券法》是对法释[2003]2号中有关内容的否定,在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时,应以《证券法》的规定为准?通过分析与借鉴域外经验,在虚假陈述归责原则上,无需对发起人进行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此时应适用法释[2003]2号的规定,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发起人不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才能免去其侵权责任,此时应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纳入到赔偿主体范围内,若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若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即根据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认定其赔偿责任。专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应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即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或替代责任。建议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其他需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单列出来明确规定其赔偿责任以及归责原则。第三章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是有关如何在虚假陈述行为和损害赔偿之间建立桥梁的问题。是采纳一分法还是两分法?是学习美国的因果关系两分法,还是移植德国的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两分法,亦或是根据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标准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都是本章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合理预见说和直接后果说两种学说的研究,比较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不同,提出区分故意和过失进行认定的方法,并划分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第四章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损害赔偿的确定,分述虚假陈述赔偿范围规定之不足、决定虚假陈述赔偿范围的相关时点实施日和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系统风险是否应当扣除以及扣除比例如何度量这四个问题。确定民事赔偿范围时,应当将诉讼费与交通费等间接损失计算在内,同时原告基于信赖产生的手续费也应纳入。另外,本文在监管部门对信披违规作出“公开致歉”这一处罚形式创新的基础上,整理了关于赔礼道歉运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理论研究,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可以在总结监管部门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补充这一责任承担形式。在实施日认定上,分统合性认定标准和类型化认定标准两种,统合性认定中,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实施日的第一参考。如没有这两类权威认定,则以最早作出虚假陈述的日期为实施日。积极虚假陈述与消极虚假陈述的类型化认定与统合性认定标准不存在适用的先后顺序,法官可根据案情决定适用哪一标准。在计算证券平均价格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与移动加权平均法。在确定民事赔偿范围时还应当考虑系统风险,排除系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认定系统风险时,要同时参考各种指数,进行综合认定。结论部分则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本文观点进行总结。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7
【图文】:

原理图,空型,原理,虚假陈述


图3.1虚假陈述致损原理图逡逑一、诱空虚假陈述规定之不足逡逑根据前文法条梳理,有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认定仅规定在法逡逑释[2003]2号中,其第18、19条只针对诱多虚假陈述之因果关系认定,而未涉及诱空逡逑虚假陈述。对此,法释[2003]2号的起草者解释,首先,就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状况逡逑来看,诱空虚假陈述在证券欺诈案例中十分少见。即使实务中出现诱空虚假陈述的例逡逑子,也可以由最高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加以解决。其次,根据法释[2003]2号第6条逡逑规定,适用法释[2003]2号以投资者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文书为前置程序,逡逑而中国证监会查处的虚假陈述案件中,鲜少出现诱空虚假陈述的案例,对此规定似乎逡逑没有意义。最后,诱空虚假陈述较之于诱多虚假陈述更难认定。199笔者认为此做法欠逡逑妥。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一例关于诱空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案件,但并不意味着以后逡逑也不会出现。上述法律规范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侵害,诱空虚假陈述逡逑行为应在此列。然而法释[2003]2号未对其进行认定,这种规定显然将诱空虚假陈述逡逑的受害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2()()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内容,对诱空虚逡逑

原理图,虚假陈述,空型,原理


图3.1虚假陈述致损原理图逡逑一、诱空虚假陈述规定之不足逡逑根据前文法条梳理,有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认定仅规定在法逡逑释[2003]2号中,其第18、19条只针对诱多虚假陈述之因果关系认定,而未涉及诱空逡逑虚假陈述。对此,法释[2003]2号的起草者解释,首先,就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状况逡逑来看,诱空虚假陈述在证券欺诈案例中十分少见。即使实务中出现诱空虚假陈述的例逡逑子,也可以由最高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加以解决。其次,根据法释[2003]2号第6条逡逑规定,适用法释[2003]2号以投资者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文书为前置程序,逡逑而中国证监会查处的虚假陈述案件中,鲜少出现诱空虚假陈述的案例,对此规定似乎逡逑没有意义。最后,诱空虚假陈述较之于诱多虚假陈述更难认定。199笔者认为此做法欠逡逑妥。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一例关于诱空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案件,但并不意味着以后逡逑也不会出现。上述法律规范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的侵害,诱空虚假陈述逡逑行为应在此列。然而法释[2003]2号未对其进行认定,这种规定显然将诱空虚假陈述逡逑的受害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2()()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内容,对诱空虚逡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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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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