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07-02 08:17
【摘要】:重整程序的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拯救那些值得拯救和能够被拯救的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破产重整的成功得益于参与各方的让步,其中包括税务机关。债务人在进入破产重整前的欠税形成的税收债权和破产重整程序中产生的作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税收数额庞大,而债务人可动用的资金有限,按时足额清偿税收债权将大幅减少债务人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和恢复经营的资金,影响了破产重整的效果。破产重整程序是否适用专门的税收优惠、以及适用何种税收优惠成为社会产业转型升级阶段迫在眉睫的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议题,试图提出适用的税收优惠方案。本文主张构建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并从三个部分阐述这个主张。第一部分阐述了破产重整适用税收优惠的现状,首先论述破产重整的不同阶段涉及的税收的种类和性质,确定破产重整税收大部分是优先清偿的,给重整资金的安排带来较大影响;其后从破产法和税法立法目的冲突、破产重整适用税收优惠立法层次低、破产重整税收优惠适用难度大三个方面论述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体系的现状。由第一部分可得出破产重整税收优惠现状不理想的结论。第二部分阐述了构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论证破产重整税收的特殊性和构建税收优惠制度的迫切性来阐述其必要性,通过参考国内外的立法经验、论证破产重整税收优惠符合税收目的和税收优惠原理来阐述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提出构建我国破产重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构想,其中在制度理念层面,主张破产法与税法相融合,税收优惠规定应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破产重整程序的特征,并讨论了选择减免和递延这两种税收优惠方式的原因;在主要规定层面,提出应注意该制度适用的主体、税收种类的范围、税收的调整方法三个方面;具体实施层面,主张赋予税务机关相关职权、推行预重整模式、税收优惠经重整计划确认,规范税收优惠的适用。使得破产法和税法两个层面相协调,共同缓解破产重整税收的矛盾,增强社会各界挽救有价值的债务人的动力,有效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供给侧改革。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2;D922.22
本文编号:2737965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2;D922.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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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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