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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下对债权人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0-07-04 11:01
【摘要】:在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使股东在创建公司时不必实际缴付出资,从而大幅度降低创建公司的资金门槛,有助于实现鼓励创业的法律政策目标。在资本制度相对约束不强的情境下运营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并可以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实际缴付的资产范围内。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然而,由于企业运营资产缺乏一定金额的实缴资本担保,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则可能因股东未能实缴资本而面临着无法收回的困境。如果不能围绕注册资本认缴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实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存有缺陷的认缴资本制不仅会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和责任,同时也不利于采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持续运营。由于我国现有认缴资本制度并未相应建构完善的保护债权人的法律配套设置,倘若企业股东未履行相关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并无有效的救济路径。在此制度预设和债权人风险预期下,债权人在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做交易时,将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由此加大了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并减少了交易机会,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应当兼顾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和股东权利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本文试图从四个部分阐述在认缴资本制下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第一部分,本文对认缴资本制度的概念、内容以及价值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中包括认缴资本制度的立法模式、公司效率、股东权利扩大以及资产信用等。注册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认缴资本是与实缴资本相对应的概念,认缴资本是指股东只是对认购股份做出承诺,并未实际缴纳与认购股份相对应的现金或实物;实缴资本是指股东认购股东时,向公司实际缴纳与认购股份相对应的现金或实物。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性全额缴纳,此时,注册资本大多会等于发行资本。但是在公司章程或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时候,股东在认足全部发行资本后,可以进行分期缴纳。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不要求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发行,注册资本可以大于发行资本。第二部分,本文比较了不同国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方法,主要是美国、德国和英国的相关立法。美国主要体现在信托义务和偿债能力的规定方面,德国主要体现在其立法精神、禁止实物出资以及公积金限制三个方面,英国主要体现在强制披露制度、条款中对债权人优先保护以及董事会义务极大地增加方面。在比较国内外注册资本制度的优缺点之后,以供我国改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提供了一些建设性意见。第三部分,本文在回顾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并对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具体制度进行分析后,提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方面认识到认缴资本制存在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另一方面也明确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该制度下存在保护缺失的问题。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促进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进而帮助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和资本运作安全。但是,我国公司法上债权人保护的制度缺失却又是现实存在的,应当引起立法者重视。现行公司制度环境下,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造成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企业资产信用的严重缺失、公司债权人追偿缺少制度保障、出资额不确定等问题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这些潜在的危险因素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信用水平,这对依法加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出迫切的要求,公司法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建设。第四部分,针对该第三部分认缴资本制下存在的债权人保护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法。包括扩大公司资产信用体系的适用、构建企业信息公开透明制度等,以期能够改善我国认缴资本制度的法律体系,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高公司债权人对市场的信心,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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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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