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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可撤销行为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04 11:56
【摘要】: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纠正破产欺诈行为与偏颇行为的有力武器。可撤销行为复杂多变、交叉重叠,认定标准不清,严重制约了撤销权制度功能的发挥。在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了一段时间后,我们需要根据最近的实践情况进行反思,以促进破产法中可撤销行为的完善。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破产法中可撤销行为的理论基础。第一小节梳理可撤销行为的由来,分析可撤销行为的特点,对可撤销行为进行了界定,从而理清了可撤销行为的概念。第二小节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外国的立法实践,对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欺诈行为的要件是: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行为具有有害性、行为系破产法明确规定。偏颇行为的要件是:行为针对的是已存债务、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个别清偿为六个月内)、行为针对某一或某些债权人做出、行为具备有害性、该行为使受偿人获得不正当清偿利益。第二部分是破产法中可撤销行为的司法审查。该部分依据第一章的理论分类和构成要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可撤销行为的认定状况进行了分析。得出行为可撤销性的具体判断方法:认为无偿行为应扩大理解;不合理价格交易应综合交易各个方面加以判断;事后担保行为着重考察提供担保是否具有对价利益、是否改善特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假设丧失清偿能力时点的受偿地位;提前清偿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的认定是动态的,个别清偿例外的判断应结合债务人经营范围、领域,清偿是否有利于提高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考虑。第三部分是对常见的几种行为能否构成可撤销行为的分析。认为在偏颇行为中,若债权人能证明受领时乃善意,那么法律就应该给予其保护,排除撤销权的适用。银行基于加速到期条款扣划存款行为原则上应有效,除非关于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不合理或者银行在扣划前未履行通知义务。关联担保认定应坚持有害性的实质标准,若该关联担保使债务人企业受益则不予撤销;同时综合考虑该担保决议是否符合表决权排除规则、该担保是否具有对价等等情形。第四部分是可撤销行为的完善建议。认为可撤销行为日后立法若完善要件应始终坚持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同时适当考虑利益平衡的需求。此外,赋予善意受偿的债权人抗辩权、细化个别清偿行为的例外规定、适当考虑商事交易的原则与习惯、增加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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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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