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8 02:06
【摘要】:债权人破产清算中获得侵权赔偿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优先受偿。依据环境侵权责任原则,破产公司应当对其生产活动或规划导致的环境侵权债权予以赔偿,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不仅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更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但是现有关于破产公司损害环境权益的责任承担上都尚无明确规定,众所周知,破产法规定的受偿顺位中,环境侵权债权是默认为末位受偿的普通债权。在此情况下,环境债权只能与普通债权按各自的比例进行参与分配,往往由于普通债权项目多、数额大,环境债权的比例较低甚至无法获得赔偿。同时环境债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过程长、累积性、潜在性,其侵权结果大多在公司破产清算后才显现;主体不平等,债权人是广泛的公众且具有不特定性;环境侵权行为与结果认定具有专业性、复杂性,最突出的是环境侵权通常具有突发性,属于非合意之债。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加强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的理论研究、弥补立法漏洞,在考量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前提下,确立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同时出台相配套的司法解释,设计优先权的具体顺位。保障环境债权优先受偿顺利落实的,应当将破产环境侵权债权进行分类,部分人身性的环境侵权债权优先于政府之债,财产性质的环境侵权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对于确立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将产生的一些冲突,建议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时的环境侵权担保制度、规定法律适用原则、设置分流程序等。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2
本文编号:2745939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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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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