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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派生诉讼的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0 17:19
【摘要】:在目前经济背景下,集团化经营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大公司分散风险、壮大规模的主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公司倾向于通过设立子公司来展开经营,这样的经营模式也使得管理者的控制权愈发集中,而公司与最终投资者的所有权却更为分离。股东原先与公司管理层(1)之间的因一般派生诉讼(2)带来的利益平衡被打破,为了恢复到此前的平衡状态,保护立体公司结构下的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集团间的治理结构,美国在一般派生诉讼的基础上发展出来了双重派生诉讼制度,该项制度也被多国讨论,并且日本在2014年将其纳入立法。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首次规定了一般派生诉讼制度,当时主要以单一公司结构为背景制定。但随着此后我国经济10多年的迅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渐加深,我国的公司结构也日趋复杂、立体,趋于集团化,母子公司管理层间相互勾结通过损害子公司利益为个人谋私利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介于母子公司间独立的法人人格,传统一般派生诉讼制度受到了冲击与挑战。为了应对这种困境我国曾有意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双重派生诉讼制度予以引进,不过最终却因为征求意见稿中配套的具体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对相关规定予以删除,这表明了我国已认识到了一般派生诉讼在公司集团下的适用困境,想要寻求相应的解决之道。这也使得对于双重派生诉讼制度的主体研究显得更具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本文将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对该项诉讼的主体制度展开分析。导论部分主要是对双重派生诉讼的研究缘起、研究综述、研究方法进行介绍。第一章是该项诉讼的制度概述。在该章节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引入了双重派生诉讼制度,对该项诉讼进行涵义界定,同时对于现有的正反两派关于该项诉讼的理论观点进行了介绍评析,阐述了该项诉讼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第二章通过对一般派生诉讼在我国的适用现状的具体分析,阐述了我国引进双重派生诉讼的必要性,表达了该项诉讼是解决当前困境的“良药”。第三章对双重派生诉讼适格原告的核心要件进行分析,主要是从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及程序要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四章对该项诉讼中的被告范围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诉讼地位进行了展开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1.91
【图文】:

基本特征,流程图,母公司,子公司


2. 双重派生诉讼的基本特征(1)适用于立体公司结构双重派生诉讼是适用于立体公司之间不能依靠一般派生诉讼救济的公司利益。在立体公司结构下,尤其子公司是全资子公司时,子公司只有母公司一个股东,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大多由母公司的董事、高管兼任或受其支配。在这种情况下,当母子公司的董事、高管利用子公司去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子公司利益时,基于母子公司管理层相互交错的利益关系,母公司一般不会对不法行为人提起诉讼,而母公司股东却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母公司股东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往往希望自己能够对不法行为人发起诉讼,但因为母子公司属于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从而难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子公司的侵权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双重派生诉讼制度应运而生,通过赋予母公司股东诉权来抗衡不法行为人,弥补子公司的受损利益。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马宁;;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评《公司法》第151条[J];仲裁研究;2015年03期

2 李秀文;;日本公司法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6期

3 黄积虹;王U

本文编号:276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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