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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4 17:27
【摘要】:区块链作为一项引领全球新一轮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的重点前沿技术,已经向着智能合约时代迈进。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平台的出现正是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领域高度发展的产物。然而,我国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不成熟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各类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风险的产生。因此,就法律层面来讲,对于区块链技术运用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领域应当解决“是否需要监管”以及“如何设计监管”的问题。风险的产生,是监管的前提。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来源于智能合约的合规性风险、区块链的安全性风险以及区块链匿名性特点带来的集聚性风险。由于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的金融风险具有集聚性、隐蔽性、外溢性等特点,从保护投资者权利和规范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引入对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相关规定。放眼域外立法,因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在各国均属于较新的金融产品,没有成熟的监管法规提供借鉴。但是对比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在其他金融领域对区块链金融产品的监管态度以及监管方式,能够发现这三个国家在鼓励区块链金融发展的同时,监管方式各有侧重:美国总体上侧重于对区块链金融进行事前监管、英国侧重对区块链金融进行“沙盒”监管、澳大利亚对区块链金融则采取“技术”监管。通过分析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风险,并借鉴域外区块链金融领域先进的监管方式,构建一个多维度的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框架已势在必行。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保护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市场良好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监管主体应当选择行为监管理论对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软法监管。从监管对象方面分析,应当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平台设计公司等。从监管方式方面分析,应当在事前采取“沙盒”监管方式为合格的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平台的设计公司颁发行政许可证以及事中采取科技监管方式降低风险出现的概率。从监管内容方面分析,则应当主要识别参与主体是否合格和实名以及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是否存在漏洞。综上,区块链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应当在平衡区块链技术创新与金融安全的过程中,更加侧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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