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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导构建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

发布时间:2020-08-04 19:36
【摘要】:我们正处于大数据变革的时代,数据信息已成为当今国家基础性的战略资源,并对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数据库作为数据信息的载体有着较大的知识产权价值,应当为其提供法律保护以激励数据库开发者,从而促进更多对社会有应用价值的数据库的开发与传播。但数据库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对其进行保护又不能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故良好的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应当兼顾这两方面内容。迄今为止已经出现了数据库著作权保护论、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论、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论以及其他一些观点,均各有利弊:著作权法中关于汇编作品的制度规定由来已久且较为成熟,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趣旨又与数据库的特点不相吻合,使得绝大多数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不在受保护之列;数据库特殊权利采取了不同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着重解决的是数据库开发者投资回报保护的问题,但从当前欧盟立法实践效果来看,由于数据库特殊权利存在妨碍信息自由、与现有法律资源冲突等问题,且带来的数据库开发激励有十分限,故并未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可与推广;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领域数据库可以起到较好的保护效果,但存在权利不明确、仅适用于商业竞争领域等不足,质疑其保护效果的声音也未曾停止;合同法、技术措施等手段等亦有其缺点……对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案例及保护方式进行分析比较,最契合数据库法律保护特点的还是竞争法体系,因为它在调整数据库开发者、传播者、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利益方面达到了相对最佳的平衡。特别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划入到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之中(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规定较为笼统,仅仅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可以促进以往学者提出的数据库开发者的产品责任被忽视的问题的解决,进一步适应了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需要。但需要承认,仅靠竞争法无法独立支撑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大厦,对于竞争法无法涵盖的部分需要整合当前现有的法律资源,需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如著作权法等予以补充。本文意图由知识产权法视角,即由促进知识创造及信息传播角度出发,从数据库保护的必要性、已有的各种数据库保护模式利弊的评析、完善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等三个方面,论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导构建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前解决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的最理想的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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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塞弗里纳·迪索利耶;伊夫·普莱;米雷耶·比伊当;黄宝祥;张林初;;数字环境下的版权和信息的获取[J];版权公报;2000年04期



本文编号:2780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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