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08-07 12:33
【摘要】:技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增强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市场控制能力,由于FRAND原则的失灵以及相关法律规制的不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行为日益增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利,权利人有选择禁令救济的自由,但是当该权利同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禁令救济的适用是否应当受到限制?限制过程中如何寻求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边界?如何做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者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些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研究价值,还具有丰富的实践意义。导论部分,本文以典型案例直接引出反垄断法如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这一备受全球关注的议题,指出该议题的研究价值,梳理国内外相关规则与制度,最后介绍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创新点。第一部分,首先厘定标准必要专利及其禁令救济等相关概念,然后通过分析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滥用带来的竞争影响和产生的动因,得出了“对禁令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适用个案分析原则”的分析结论。第二部分,通过分析专利法和民法在规制该问题上的局限性,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反垄断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和保护竞争的特点,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的可行性。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挖掘出解决禁令救济滥用问题的三条主线: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禁令救济的判定、问题解决机制。第四部分,对国外“橙皮书案”、“华为诉中兴案”等相关典型案例、学术观点进行剖析,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经验”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判定经验”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为后文指导我国实践提供参考。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对策。首先应当采取个案分析的方式考虑多种因素,打破“当然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传统观点,综合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市场地位。其次,确立禁令救济滥用的判断规则,主要从主观善意、客观许可费率两个重要方面考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存在滥用行为,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引入法院依职权调查制度。最后,建立反垄断调查下的禁令立即生效谈判机制,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同时,通过具有足够威慑力的制度促成双方谈判解决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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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晓晔;;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5年06期
2 魏立舟;;标准必要专利情形下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从“橘皮书标准”到“华为诉中兴”[J];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06期
3 李丹;;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拓补[J];理论月刊;2015年11期
4 赵启杉;;竞争法与专利法的交错:德国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禁令救济规则演变研究[J];竞争政策研究;2015年02期
5 李慧颖;;专利劫持和反向专利劫持的法律关注[J];竞争政策研究;2015年02期
6 王先林;;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J];法学家;2015年04期
7 张永忠;王绎m
本文编号:278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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