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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7 07:50
【摘要】: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行为主体,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因此,规范公司市场行为及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护投资人权利、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维持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司决议是经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公司意思,是公司进行民商事法律行为的依据。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瑕疵,必然会影响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对外民商事行为的公信力。所以,明确公司瑕疵决议的认定标准及救济方式能大幅提高公司瑕疵决议的司法救济效力,降低救济成本,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提高。2017年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对有些既不属于可撤销决议,又不属于无效决议的特殊情形难以适用的问题。但是该解释关于公司瑕疵决议部分的规定只有六条,且内容都十分简要和原则化,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做了大幅度的删减,在理解与适用上还是存在较大分歧。在阅读了大量的期刊、著作及硕博士论文,对我国台湾地区、德国、韩国、日本等其他地区公司瑕疵决议制度的立法和学说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各国关于公司瑕疵决议的立法主要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两种方向。而我国《公司法》正是由“二分法”转为“三分法”的时期,本文通过对“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优缺点进行对比,总结出我国选择“三分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因。并通过裁判文书网和其他案例丛书收集了我国近年来关于公司瑕疵决议诉讼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提炼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问题的裁判观点,对我国公司瑕疵决议诉讼制度的适用进一步进行解释,找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予以完善。公司作为平等、独立交易的法人组织,应当保护公司意思自治的权利,公司的意思合意一致应当排除公权力的过分干预。而我国目前对于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方式只有诉讼一种,其便利性和经济性方面存在众多不足。通过对比日本、德国、韩国等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我国公司瑕疵决议的救济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为加强对公司自治的保护,降低公司决议的成本提高公司决策的效率,引入撤回、追认等非诉方式治愈公司瑕疵决议。公司瑕疵决议在被执行之前可撤回,仅存在程序瑕疵和轻微内容瑕疵的公司决议可以被追认;第二,对公司瑕疵决议裁量驳回制度和诉讼担保制度的适用标准进行明确,提升相应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可操作性;第三,引入仲裁程序救济公司瑕疵决议,利用仲裁保密性的特点,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誉;第四,为防止公司决议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维护公司对外交易行为的公信力,对决议无效、不成立之诉的行使期限进行限定,当决议作出经过一定时间,决议已被执行之后,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其无效或不成立已无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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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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