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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案例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3 12:17
   以资本制度宽松化为目的的资本认缴制,更好地体现了股东利益,但在投资效率得以提高的同时,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利益更难以得到保障。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期时,为平衡保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股东出资责任应当加速到期,为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北大法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自完全认缴制实施以来与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这一主题相关的66份生效判决样本进行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适用较为谨慎,法官偏向于维护完全认缴制下股东的期限权利。对于此类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理解适用上存在偏差、债权人是否应自担风险,在价值取向方面对股东权利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倾向存在分歧,以及债权人应否选择申请破产程序作为救济途径。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的合理性在于,不论从法定债务理论还是财务会计记账角度而言,股东的待缴出资本身就属于对公司的法定债务,当公司处于支付不能的境地时理应由股东承担补足责任。而在过于宽松的企业信息公示机制下,企业公示信息不完整,不可再要求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上,破产程序的适用不利于债权人、股东、公司三方的利益最大化。在现有司法框架内,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的有其合理的司法适用路径。法律的适用过程即是对法进行解释的过程。可通过对法条进行文义解释、扩大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和目的解释,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进行合理适用。此外,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司法理念出发,公司法需要在自由与安全价值之间作出平衡,均衡保障债权人、股东、公司的权益。另外,资本维持原则亦要求在公司资产基础上构建的公司资本制度应发挥其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
【学位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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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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