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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4 06:59
   近几年,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频发,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因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出现,这种状况长久下去将会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司法权威,因此,由网约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是该领域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问题进行探讨。要解决责任认定问题,首先要明确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网约车服务中,出现了专车、快车、顺风车、出租车等多种形式,因篇幅限制,本文则主要从专车、快车出发,根据司机和车辆来源的不同,将其分为类B2C和类C2C(也称“私家车加入”模式)两种模式,并分别对两种模式下平台和司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探讨。针对目前争议最大的私家车加入模式,本文采用列举式的方式对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予以论述,目前学界主要观点主要有居间关系说、承揽关系说、雇佣关系说、挂靠关系说,而笔者认为,平台和司机间的关系不能完全划入现行的某种法律关系,而应从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危险责任两要素出发,重新认定。最终本文得出,在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平台和司机之间因偶然的机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成立偶然合伙,在需由网约车一方承担责任时,平台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还引发了另外一个热点问题,即私家车主在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已将车辆用于运营,且未履行补足义务的情况下将车辆加入平台开展网约车服务,若发生交通事故,私家车主则可能无法根据车辆已购买家庭自用商业责任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即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第52条因“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拒赔。除此之外,本文还从现行立法、司法角度出发,提出了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中存在的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保险制度的缺失、类C2C模式下全职司机受保护较弱等问题,并在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大原则下,为了保护乘客利益、司机利益,提出了将网约车纳入政府监管、完善相应保险制度、创造新型险种分散风险、规定达到一定工作时长的司机有权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等具体建议。
【学位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网约车基础理论
    2.1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网约车界定
        2.1.1 网约车的定义
        2.1.2 网约车的特点
        2.1.3 网约车的运营模式
    2.2 网约车民事法律关系梳理
        2.2.1 类“B2C模式”法律关系梳理
        2.2.2 类C2C模式民事法律关系梳理
    2.3 域外网约车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现状
        2.3.1 我国台湾网约车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2.3.2 美国网约车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2.4 网约车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责任认定的意义
第3章 我国现行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3.1 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双重主体地位
        3.1.1 承运人身份
        3.1.2 经营者身份
    3.2 归责原则与法理基础
        3.2.1 归责原则
        3.2.2 法理基础
    3.3 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免责
    3.4 不同模式下“保险额不足赔付部分”责任主体的认定
        3.4.1 类B2C模式
        3.4.2 类C2C模式
    3.5 现行平台与私家车主之间责任承担方式分析
第4章 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4.1 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4.1.1 类C2C模式下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朗
        4.1.2 类C2C模式下全职司机责任承担过重
        4.1.3 网约车领域保险制度的缺失
    4.2 完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相关制度的原则
        4.2.1 鼓励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原则
        4.2.2 保护乘客利益原则
        4.2.3 保护网约车车主权益原则
    4.3 可借鉴的具体措施
        4.3.1 网约车纳入政府监管
        4.3.2 完善网约车相关保险制度
        4.3.3 全职司机的特殊保护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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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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