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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9 06:27
   政府性基金即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特定的对象征收的并专款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出现在计划经济体制瓦解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之上,它的产生充满了鲜明的时代特征,相较于税收收入等传统收入,其有的强制性、无偿性、专款专用性决定了其在财政体制方面之特色,政府性基金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预算要与预算法中规定的一般公共预算、相区别,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然而,随着我国财政分权体制的发展,政府性基金收入在我国出现快速增长,地方政府滥设滥征政府性基金、已到期的政府性基金仍在征收等不规范的情况逐渐引起广泛的关注。随着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的不断增长,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收入一个重要来源,人民享有对政府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知情权,政府对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有信息公开透明的义务。将政府的“钱袋子”纳入预算是保障缴纳人的权益、规范政府行为最有利的方式,让各种不规范的行为曝光在太阳之下才能杀死在阴暗潮湿中日益增长的细菌。在我国越来越注重预算法治的情况下,政府性基金预算作为一项特殊的预算自然而然要规范起来。从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开始,将部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之内,政府性基金预算从管理到逐步纳入预算再到全口径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可以说一直在加强规范的路途之中的。当前,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在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其不足之处可谓是我国在加强预算规范化的进程中的绊脚石,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理解和分析的基础之上来发现目前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政府性基金预算与预算法中的相关规定不符合、人大对预算审批权流于形式、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体制不合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监督缺乏力度等等。笔者在分析我国政府性基金从产生与发展再到政府性基金逐步纳入预算的历史沿革之上,从讨论分析政府性基金预算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出发,对我国目前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指出我国当前条件下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不足之处并逐个分析,同时针对上述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的措施建议。
【学位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2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四 论文结构
第一章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政府性基金法律的基础理论
        一 政府性基金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二 政府性基金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内涵界定
        一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概念
        二 政府性基金预算设立的必要性
        三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特征
    第三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理论支撑
        一 预算法定的必然要求
        二 防范预算失灵的内在要求
        三 预算民主正当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我国现存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政府性基金法律的立项
        一 政府性基金法律立项的法律规定
        二 政府性基金立项的程序
    第二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
        二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审批
    第三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一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行
        二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决算
    第四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监督
        一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人大监督
        二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审计监督
        三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内部监督
        四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社会监督
    第五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 违法行为之行政责任
        二 违法行为之刑事责任
第三章 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第一节 政府性基金法律与预算法不相协调
        一 政府性基金立项时间与预算法不契合
        二 政府性基金法律与预算法不相匹配
        三 预算法的规定不契合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
    第二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体制的不合理
        一 目前我国财政分权模式下对政府性基金的权限
        二 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权限划分
    第二节 人大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批权流于形式
        一 人大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批权的表现
        二 增强人大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批权的必要性
    第四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透明化程度低
        一 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透明度分析
        二 政府性基金预算透明度之弊
    第五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一 监督主体广泛但缺乏效率
        二 司法监督有待完善
    第六节 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部门决定政府性基金增设乱象丛生
        二 财政分权模式下的诟病
第四章 完善我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提高政府性基金增设的审批权
        一 审批权的提高是财税法治的必然要求
        二 提高政府性基金增设审批权的途径
    第二节 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 完善预算编制方式
        二 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预算的衔接
    第三节 构建合理的人大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审批权
        一 设立专门人大预算编制部门
        二 加强人大审批人员的专业化
    第四节 加强对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及其透明度
        一 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征收额度及其时限
        二 增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透明度
    第五节 合理分层多位一体的监督模式
        一 设立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门委员会
        二 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
        三 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司法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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