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谦抑性”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9 16:23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在中国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新常态”阶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驱动力。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也日益增多。然而,对于多数互联网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均未予以禁止,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如何规制互联网垄断行为的广泛关注。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建立于传统经济基础上,适用于形式多样的互联网经营行为时显得捉襟见肘。为增强我国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率先完成了修订,而《反垄断法》在互联网企业的营业额、市场份额认定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困难,对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规制思路势必要进行相应调整。本文通过构建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理念与路径,鼓励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以此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有效发展。除引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针对互联网垄断行为规制的两种不同理念。面对体量巨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学者指出应加强监管,严格规制,防止出现互联网行业一家独大的现象,然而从现有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判例来看,均未确认互联网企业的行为属于垄断,对互联网垄断的认定持相对保守的态度,因此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规制理念目前尚未形成共识。第二部分阐述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内涵。通过引入刑法领域较为成熟的“谦抑性”理论,与当下互联网反垄断规制特点相结合,对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概念、特征及要求进行定义,也为互联网垄断“谦抑性”规制体系的具体确立提供指导。第三部分论证对互联网垄断行为采取“谦抑性”规制的意义所在,并探寻域外国家在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实践。基于互联网经济具有的创新多变等自身属性和互联网垄断行为的双面性特点,并非所有的互联网垄断行为都将产生不利的后果,对互联网企业行为严加管控很有可能阻碍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现有的反垄断规则难以适应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特性,在“互联网+”已正式成为我国发展战略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融合,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政策势必要与时俱进。欧盟、美国等域外国家的实践经验充分表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互联网垄断行为采取“谦抑性”规制具有重要意义。第四部分论述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具体落实。首先,在规制原则上,对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认定采用合理分析原则,结合互联网产业特性进行综合考量;其次,在具体垄断行为的规制方面,应根据行为特性进行相应调整。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加入动态评估机制,重视实体市场的替代性作用和效果分析,在经营者集中方面,针对互联网企业合并的特点,放宽合并申报的标准,甚至逐步取消事前申报改为事后备案制度,在规制互联网垄断协议行为时,优先考虑互联网企业对产品和技术的革新以适用豁免制度;再次,在法律责任的适用方面,针对严重危害竞争的互联网垄断行为,尽量减少苛以行政责任的方式,转而适用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对互联网行业的整体性影响;最后,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出发,更好地发挥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监管作用,多渠道促进政府、社会和企业共治模式的有效实现,最终实现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谦抑性”规制。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4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论
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垄断行为规制理念之争
(一)互联网经济发展状况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规制理念的争鸣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基本解读
(一)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概念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特征
(三)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要求
三、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合理性
(一)互联网经济自身特点的使然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的双面性
(三)互联网反垄断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四)互联网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五)域外国家实践经验的借鉴
四、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实现
(一)规制原则方面
(二)具体行为的规制方面
(三)法律责任的适用方面
(四)社会共治方面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47438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4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论
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垄断行为规制理念之争
(一)互联网经济发展状况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规制理念的争鸣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基本解读
(一)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概念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特征
(三)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要求
三、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合理性
(一)互联网经济自身特点的使然
(二)互联网垄断行为的双面性
(三)互联网反垄断规则的适应性调整
(四)互联网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五)域外国家实践经验的借鉴
四、互联网垄断行为“谦抑性”规制的实现
(一)规制原则方面
(二)具体行为的规制方面
(三)法律责任的适用方面
(四)社会共治方面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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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7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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