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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合法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0 23:28
   在资本市场日益开放化的形势下,私募股权投资取了较大进展,法院、仲裁机构中涉及对赌协议的效力的案例增多。本文归纳了2017年-2018年法院关于对赌协议的裁判案例,在总计32个案例中,其中有17个案例仅仅涉及到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对赌,15个案例涉及与目标公司对赌。在15个涉及目标公司的案例中,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时与投资方订立的目标,利润业绩没有达到要求、没有完成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目标公司需要对投资方进行回购股权或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往往以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为由否定其效力。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世恒案”再审判决后,对于涉及目标公司原股东的对赌协议,司法实务中法院往往肯定了其效力,但对于投资方直接与公司对赌,法院则否定了其效力。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方为了避免与目标公司直接对赌可能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目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新形式,通过这种间接对赌的方式让目标公司加入到对赌中。对于投资方而言,目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以此种交易结构间接达到将目标公司的资产纳入的效果。这类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继而成为审判实践中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本文以采用这种方式的“山东瀚霖案”为代表,来分析此种方式与“甘肃世恒案”中目标公司直接对赌的方式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差别,通过“甘肃世恒案”与“山东瀚霖案”为对比,来探究直接型或间接型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另外,本文以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为例,分析法院对司法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的这两类对赌协议的态度。在对赌目标没有达到的时候,目标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股权回购,并不必然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更没有抽逃出资。法院要在肯定对赌协议的效力的前提条件上,同时结合资本维持原则来辅助判断。考虑目标公司进行了现金补偿或者股权回购后,公司是否依然能满足正常经营的需求,是否还能保持清偿能力和持续经营状态。若目标公司能满足这些要求,对赌协议的效力则应该被肯定。本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深入分析“甘肃世恒案”和“山东瀚霖案”,引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不同的裁判立场。“甘肃世恒案”中法院认为投资方直接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无效,而“山东瀚霖案”法院认为目标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只要经过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则是有效的。第二章:主要涉及对赌协议的基础理论问题,详细分析了对赌的特征以及制度价值,为以下几章分析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合法路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基础。第三章:本文分析了法院、仲裁机构、监管机构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的态度。在2017年-2018年法院涉及到对赌协议效力的32个裁判案例中,其中有17个案例仅仅涉及到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对赌,15个案例涉及目标公司。在15个涉及目标公司的案例中,大多数案例是因为对赌失败,目标公司需要进行回购股权。而法院往往以上述做法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受到了损害为由否定其效力。第四章:本文对于涉及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时,不能简单地根据对赌主体身份进行判断。目标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或者股权回购并不必然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方没有滥用股东权利,公司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不一定会因此受到侵害,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回购也不一定受到抽逃出资的规制。第五章:针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的效力的争议,详细提出了针对完善对赌协议的建议。一方面,结合资本维持原则考察被投资者的财务状况,侧重于从合同的履行过程来判断对赌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也要优化对赌协议监管环境,完善和规范优先股制度。
【学位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291.9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案例背景
    一、甘肃世恒案案例简介
        (一) 案件事实
        (二) 法院判决及案件评析
    二、山东瀚霖案案例简介
        (一) 案件事实
        (二) 法院判决及案件评析
    三、问题的引出
第二章 对赌协议概述
    一、对赌协议的特征
        (一) 对赌协议通常是在目标公司创立之初订立的
        (二) 对赌协议的条款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二、对赌协议的制度价值
        (一) 对赌协议可以激励目标公司创造出更大的利润
        (二) 对赌协议保护投资方的利益以促进交易
第三章 司法及监管机构对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法院对于对赌协议效力的态度
        (一) 约定目标公司现金补偿的情形
        (二) 约定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
        (三) 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
        (四) 小结
    二、仲裁机构对于对赌协议效力的态度
    三、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对赌协议效力的态度
        (一) 主板市场监管
        (二) 新三板市场监管
第四章 对赌协议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对赌协议与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二、对赌协议与债权人保护机制
    三、对赌协议与禁止抽逃出资原则
    四、对赌协议与《公司法》禁止股权回购规定
    五、对赌协议与合同无效
第五章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的反思和解决路径
    一、以资本维持原则作为效力的补充判断标准
    二、优化对赌协议监管环境
    三、完善和规范优先股制度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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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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