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改革视野下的资本催缴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1 00:37
2013年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大大放松了股东出资的限制。股东的出资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作用,有时可能关系着公司的存亡。在股东有限责任下,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因此公司法非常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股东出资自由程度增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不到位的问题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现有的资本催缴制度规定的零散简单,缺乏体系性,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催缴也带来了较高的成本。如何解决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问题,并保障公司经营和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将通过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就这一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资本、资本催缴制度与公司的关系。具体而言,首先论述了资本对于公司的作用并详细分析了其在公司经营和债权人保护中具有的功能从而肯定了催缴资本的意义;其次论述资本催缴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作为资本制度的一个配套性制度对公司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论述了资本制度改革以及改革背后的理念变化对资本催缴制度完善的迫切需求。具体而言,首先对资本制度的改革历程进行了介绍,并随后分析了本次资本制度具体规定修改后股东出资自由程度增加对公司经营和债权人保护的影响,由此得出需要公司法构建与现行资本制度相匹配的股东出资催缴制度,以保障公司的经营需要和债权人利益。其次分析了资本制度改革背后所体现出的理念变化,论述在“资产信用”的理念下仍要正视资本对债权人保护的作用,强调效率价值和公司经营自由理念应当建立前置性的资本催缴程序;最后从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出资关系各方利益平衡和特定情形下需要加速股东出资三方面论述了在认缴资本制下建立完善的资本催缴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结合美国、英国和德国公司法中有关催缴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现行资本催缴制度的不足之处。具体而言,首先我国公司内部催缴的主体规定不甚明确,而英、美和德国普遍将董事会作为催缴的主体;并且现有规定仅限于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出资期限届满才可进行催缴,而美国、英国则可以由董事会按照公司需要随时进行催缴;另外英国在其催缴制度中设计了详细的股东平等保护规定,也值得我国借鉴。其次我国仅规定了诉讼途径的催缴程序,造成了催缴成本高、时间长的问题,而美、英、德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完善的前置性催缴程序,由公司通过合理的程序向股东直接催缴,并且还普遍规定了催缴不能下的筹款程序。最后我国对股东责任和董事义务规定的太简单,英、德都有比较详细的股东失权和逾期利息缴纳的规定,而董事义务作为催缴制度重要的保障性规定在现行制度中却只规定在公司增资过程中。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催缴制度的立法建议。本部分在我国新资本制度和理念变化的背景下,借鉴域外经验,分别对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以及与催缴运行相关的保障性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首先在公司内部应由熟悉公司业务的董事会来作为催缴的主体,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应由章程或股东会赋予董事会催缴的权利,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应直接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催缴。除了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的情形外,在公司现有财产无法偿还债务或公司的经营需要股东即刻出资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催缴出资,催缴的对象既包括现时的股东也包括股权转让人。其次应建立前置性的资本催缴程序,在前置程序无法实现目的时再通过诉讼途径进行催缴,如果都未能催缴成功则可以将股份收缴并出售或由其他股东按比例认购。最后,在催缴制度的保障性制度中,一是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设立完善的逾期利息和股东失权制度。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1.91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来源和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一、资本及资本催缴制度与公司的关系
(一)公司与资本
(二)公司与资本催缴制度
二、认缴资本制改革与资本催缴制度
(一)资本制度的具体修改与资本催缴制度的关系
(二)资本制度修改背后的理念变化与资本催缴制度的关系
(三)新资本制度对资本催缴制度的需求
三、我国现行资本催缴制度不足及域外法的经验借鉴
(一)催缴实体性规定不够全面
(二)缺乏完备的程序性规定
(三)催缴不能后的责任机制不足
(四)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四、完善我国资本催缴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催缴实体性制度的完善
(二)催缴程序性制度的构建
(三)催缴保障性制度的健全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49376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91.91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来源和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一、资本及资本催缴制度与公司的关系
(一)公司与资本
(二)公司与资本催缴制度
二、认缴资本制改革与资本催缴制度
(一)资本制度的具体修改与资本催缴制度的关系
(二)资本制度修改背后的理念变化与资本催缴制度的关系
(三)新资本制度对资本催缴制度的需求
三、我国现行资本催缴制度不足及域外法的经验借鉴
(一)催缴实体性规定不够全面
(二)缺乏完备的程序性规定
(三)催缴不能后的责任机制不足
(四)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四、完善我国资本催缴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催缴实体性制度的完善
(二)催缴程序性制度的构建
(三)催缴保障性制度的健全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蒋大兴;;质疑法定资本制之改革[J];中国法学;2015年06期
2 黄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国法学;2015年06期
3 肖海军;王子萱;;认缴资本制的弊端及其克服[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06期
4 蒋大兴;;“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J];现代法学;2015年05期
5 董淳锷;;股东诚信出资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背景[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3期
6 李建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研究[J];人民司法;2015年09期
7 薛波;;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债权人保护机制之完善[J];时代法学;2015年02期
8 雷兴虎;薛波;;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J];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02期
9 吴世伟;李骏;;虚设缴足出资期限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研究[J];西南金融;2015年03期
10 周友苏;张异冉;;从事前预防到事后规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审视[J];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02期
本文编号:284937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849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