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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

发布时间:2020-10-27 22:42
   P2P网络借贷交易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借款人、出借人和居间人。P2P网络借贷是陌生人之间的借贷交易,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信息。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制度正是为减少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创设的,为出借人在缔约之前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居间人的经营状况等信息创造了条件。但当下该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制度中对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范围和内容、披露方式和民事责任的规制上尚且存在缺陷。为充分发挥这一制度所应具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完善实为必要。本文正是从完善立法这一环节入手,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实状况为基础,参考国外行业发展和制度创设状况,试图探寻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途径。除引言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确立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正当性。本部分概括了我国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通过对运营模式的分析指出确立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是P2P网络借贷市场良性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安定有序的要求。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现行有关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制度及其缺陷。本部分对我国现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制度做出了归纳和总结,指出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方向。针对现行制度的缺陷,本文第三至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性建议。第三部分针对信息披露范围与内容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通过完善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居间人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居间人“不披露即解释”制度,并指出披露指标内涵的界定应以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求在借款人、居间人和出借人利益的博弈中寻求最佳平衡点。第四部分针对信息披露方式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与其他行业相比,P2P网络借贷行业有其自身特征,因此,对一般应披露信息,需强调居间人披露信息方式的有效性;对所涉格式合同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则应构建与个体特殊情况相结合的“理性外行人”说明标准,以求居间人所披露的信息能够切实传达给出借人。第五部分针对违反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居间人民事责任承担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对P2P网络借贷中居间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归责原则,并构建居间人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以实现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明确居间人对受损出借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并构建受损出借人集团诉讼制度,以切实对违反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作出惩治,从而充分维护出借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82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的正当性
    (一)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
    (二)从运营模式看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的正当性
二、我国现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缺陷
    (一)我国现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二)我国现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
    (三)我国现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三、制度完善之一: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一)完善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制度
    (二)构建居间人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三)构建“不披露即解释”制度
    (四)披露指标涵义的界定应以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为核心
四、制度完善之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的方式
    (一)重视信息披露方式的有效性
    (二)重构免责、限责格式条款的说明标准
五、制度完善之三:P2P网络借贷居间人违反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明确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二)完善P2P居间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制度
    (三)构建受损出借人的集团诉讼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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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5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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