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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0-12-16 19:32
  专利联营主要涉及专利使用许可,是企业推广技术标准、获取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前者为"体",后者为"用"。在信息技术行业中,围绕共同技术标准形成一个池相对简单,并且可以确定哪些专利对于标准是必要的。在生物技术和制药方面,恰恰由于技术标准难以精确定义,因此专利池的形成往往更加困难。标准组织并不鉴别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但入池专利的必要性的标准是专利池最重要的标准之一,也是专利联营据以决定专利权人许可费的依据所在。竞争专利、障碍专利、互补专利三类性质的专利的彼此需求程度强弱不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差异明显。当专利池参与者形成竞争关系时,专利池很可能会限制相关市场中的有效竞争。虽然知识产权法也关注反竞争的限制行为,但其关切对象应该更加广泛,包括即便不违反反垄断法但削弱这些知识产权政策的行为。反垄断法仅旨在确定特定类型的危害,无法解决所有专利政策问题,不应该以反垄断法界定滥用法则的调整范围。与专利池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垄断高价、拒绝交易、搭售、回授条款、过期专利的专利许可费、歧视性条款和不质疑性条款。 

【文章来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01期

【文章页数】:30 页

【文章目录】:
一、专利联营与标准必要专利组织的类型特征区分
二、专利联营类型对反垄断行为特征的影响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学分析
    (一)垄断高价
    (二)拒绝交易
    (三)搭售
    (四)回授条款
    (五)过期专利收取专利许可费
    (六)歧视性条款
    (七)不质疑条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J]. 李兆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2]TPP背景下基因药品专利池之构建、管理与运行[J]. 刘鑫.  电子知识产权. 2015(11)
[3]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与知识产权法——欧洲最新发展[J]. 约瑟夫·德雷克舍,吴玉岭.  环球法律评论. 2007(06)
[4]专利联营之反垄断规制分析[J]. 张平.  现代法学. 2007(03)
[5]知识产权行使中的价格歧视——构成反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分析[J]. 蒋玉宏.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07(03)
[6]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比较——兼论版权与商业秘密对软件的组合保护[J]. 朱谢群.  知识产权. 2005(04)



本文编号:292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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