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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视角下网约车新政的限制条件及其优化

发布时间:2020-12-17 20:17
  近年来,网约车市场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诸如安全问题和交通问题只增不减,各地纷纷加强了网约车领域的监管。但各地网约车新政的部分限制条件过于严苛,其中不乏限制市场公平竞争因素。文章拟从公平竞争的视角,基于平等原则、竞争优先原则以及比例原则对网约车新政的主要限制条件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等优化路径,以博得网约车有效监管和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之双赢局面的实现。 

【文章来源】: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各地网约车新政限制条件述要
二、网约车新政限制条件与公平竞争
    (一)有悖平等原则
        1.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合理之差别待遇。
        3.积极性优惠措施。
    (二)违反竞争优先原则
    (三)不符合比例原则
三、网约车新政限制条件的优化进路
    (一)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适当放宽网约车市场准入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习近平共享发展理念[J]. 张朋,周冯娇.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8(06)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自我审查的理论逻辑及实践路径[J]. 郑和园.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7(12)
[3]网约车监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探析[J]. 黄军.  竞争政策研究. 2017(06)
[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模式的构建与启示[J]. 张叶妹,耿启幸.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7(07)
[5]论平等原则对行政决策的拘束力——以各地网约车新政为视角[J]. 杜学民.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S1)
[6]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若干思考[J]. 王晓晔.  经济法论丛. 2017(01)
[7]网约车新政下的规制博弈空间[J]. 蔡乐渭.  领导科学. 2017(08)
[8]网约车新政是“双刃剑”[J]. 李剑.  中国经济报告. 2016(11)
[9]目的正当性与比例原则的重构[J]. 刘权.  中国法学. 2014(04)



本文编号:292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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