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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9 05:56
  中国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年年攀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免赔事由受到严格限制。其中除了受害人自己造成交通事故情形外,交强险都会赔付。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利益、引导安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交强险保险人对五类特殊主体享有追偿权。但因为法律条文存在偏差及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对接问题,在追偿对象的范围、多个追偿对象偿还交强险赔款的方式、追偿对象偿还保险人交强险赔款比例出现同案不同判。本文从这三方面的问题入手,通过列举实务中不同处理方式,进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讨论各个问题的认定标准,进而提出对策建议。首先,通过案例分析,列举出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关于追偿对象存在的三项争议:第一,被追偿的对象应为“致害人”还是“侵权人”,该争议的核心为追偿对象是仅限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还是应当为包括侵权法上的物件责任主体,同时对于侵权人是否应作扩大解释至对方存在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第二,追偿对象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相关,在机动车所有人与...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在实务上的确认
    (一)追偿对象范围的实务确认
    (二)多个追偿对象偿还交强险赔款方式的实务确认
    (三)追偿对象偿还保险人交强险赔款比例的实务确认
二、确定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中存在的问题
    (一)确定追偿对象的法理基础
    (二)确定追偿对象的范围
    (三)确定多个追偿对象偿还交强险赔款方式
    (四)确定追偿对象偿还保险人交强险赔款的比例
三、特殊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及限制
    (一)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追偿对象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追偿对象的限制
四、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对象的完善建议
    (一)厘清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赔偿的性质
    (二)准确定义追偿对象
    (三)适当扩大追偿对象的范围
    (四)引入过失相抵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司法规范[J]. 王静.  法律适用. 2019(22)
[2]中国交强险立法的完善:保险模式选择与规范调适[J]. 马宁.  清华法学. 2019(05)
[3]交强险追偿范围初探[J]. 李同建.  中国保险. 2019(09)
[4]论交通事故之构成与保险责任之承担[J]. 周宏.  人民司法. 2019(19)
[5]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完善[J]. 程啸.  法学杂志. 2019(01)
[6]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J]. 郑永宽.  现代法学. 2019(01)
[7]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所有人责任形态——基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究[J]. 张龙.  法学论坛. 2019(01)
[8]自动驾驶背景下“交强险”制度的应世变革[J]. 张龙.  河北法学. 2018(10)
[9]交强险中被保险人身份的内涵确定[J]. 沈小军.  保险研究. 2018(08)
[10]论租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机制——关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思考[J]. 王福坤.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8(02)



本文编号:292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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