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直播电商应管好“直播带货人”

发布时间:2020-12-21 02:25
  <正>一、"直播带货人"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一定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直播带货人"不论是职务行为还是被委托行为,都应该代表商家,商家应承担直接责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05期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直播带货人”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直播带货”行为不仅是广告发布行为,还可能涉及公平竞争等行为
三、直播电商及“直播带货人”应加强自律



本文编号:292900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jingjifalunwen/292900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fd2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