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应管好“直播带货人”
发布时间:2020-12-21 02:25
<正>一、"直播带货人"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一定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直播带货人"不论是职务行为还是被委托行为,都应该代表商家,商家应承担直接责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05期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直播带货人”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直播带货”行为不仅是广告发布行为,还可能涉及公平竞争等行为
三、直播电商及“直播带货人”应加强自律
本文编号:2929008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05期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直播带货人”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直播带货”行为不仅是广告发布行为,还可能涉及公平竞争等行为
三、直播电商及“直播带货人”应加强自律
本文编号:292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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