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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下最惠国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12-24 23:32
  互联网平台上私主体签订关于价格的最惠国条款是近年来兴起的商业实践,也是我国《反垄断法》修法专家建议稿关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组织或协调达成垄断协议的重要内容。在新经济业态下监管创新已成为法律发展的新趋势,鉴于问题频发而规制鲜少的现实,有必要开展创新探究。文章从法律结构和经济动因考察,传统市场上基础的最惠国条款与互联网市场上的平台最惠国条款存在较大区别,虽二者均兼具促进和限制竞争效果,但后者在平台经济下具备的特性使个案中的经济分析迥异。近半个世纪以来,美欧两大司法辖区的规制实践既存在差异也可提炼共识,以此为鉴,我国对平台最惠国条款的规制,首先应界定现行法下该条款可能构成的垄断行为,其次宜通过经济分析考察个案中的竞争效果,最后须革新数字经济下的平台监管,在审慎原则下增强竞争政策的灵活性。 

【文章来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0年02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部分图文】:

互联网平台经济下最惠国条款的反垄断法规制


基础的MFN条款

分销模式,卖方


PMFN条款常见的两种模式为代理分销和批发分销模式,这是由卖方与平台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的。代理分销模式如图2所示,卖方与平台、平台与买方均为代理关系,由卖方即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制定零售价格,平台向卖方收取佣金,代表卖方进行销售。批发分销模式如图3所示,平台从卖方处购买商品或服务,然后再向买者重新销售,卖方和买方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同样,根据限制对象范围的差异,也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的PMFN。图3 批发分销模式的PMFN

分销模式,经济动因,法律


批发分销模式的PMFN


本文编号:293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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