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28 20:20
在竞争关系广义化发展的趋势下,国内有观点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无需对竞争关系进行考量。对于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言,竞争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其可以防止仅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而未对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影响的数据抓取行为,被不当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从而避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法律之间的冲突。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经营者间的业务交叉、重合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对于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采取广义的竞争关系标准。关于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网络经营者资格的认定,不应要求数据控制者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而应以其是否从事市场经营行为标准进行判断,不能因其产品或服务的非盈利状态而否定其互联网经营者的资格。在考察数据控制者同数据抓取行为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时,除了考察双方的营业范围外,也需考量数据控制者同行为人具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间是否具有替代关系以及双方所针对的用户群体是否存在重合。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数据控制者的利益遭受实质性损害。数据控制者数据利益遭受实质损害的前提是数据...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
一、数据抓取纠纷案件中竞争关系认定的理论基础
(一)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考量的必要性
(二)广义竞争关系标准选取的合理性
二、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的具体考量
(一)互联网经营者资格的认定
(二)竞争关系判断的具体考量因素
第二章 数据控制者数据权益遭受实质损害的判断
一、数据控制者具有合法的数据利益的前提
(一)数据的收集、使用合法合规
(二)数据须能带来合理预期的竞争优势和商业资源
(三)数据控制者进行了一定的成本投入
二、数据控制者数据利益受损的判断
(一)损害包含可得利益的减损
(二)损害的判断应采取事前视角
第三章 数据抓取行为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
一、适用商业道德标准进行正当性判断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违反“爬虫协议”的抓取并不必然具有不正当性
(二)严格控制“搭便车”理论适用条件
二、违反商业道德的具体情形
(一)违反相关协议的数据抓取
(二)严重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抓取
(三)超过合理限度的抓取行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范式的嬗变 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J]. 张占江. 中外法学. 2019(01)
[2]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J]. 高富平. 法商研究. 2019(01)
[3]“搭便车”的竞争法规制[J]. 冯术杰. 清华法学. 2019(01)
[4]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批判与重构——以立法目的、商业道德与竞争关系之间的体系性理解为视角[J]. 吴伟光. 当代法学. 2019(01)
[5]论爬虫抓取数据行为的法律边界[J]. 李慧敏,孙佳亮.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2)
[6]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兼论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J]. 王红霞,尹玉涵.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1)
[7]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实践——现存问题与解决路径[J]. 曾雄.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8(11)
[8]法律未列举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如何评定——一种利益衡量的新进路[J]. 王磊. 法学论坛. 2018(05)
[9]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J]. 谢兰芳,黄细江. 知识产权. 2018(05)
[10]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J]. 孔祥俊. 法学家. 2018(01)
博士论文
[1]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文文.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D]. 周樨平.南京大学 2013
硕士论文
[1]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王雪原.华东政法大学 2018
[2]从百度诉奇虎案分析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Robots协议的适用[D]. 程妤婕.西南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2944346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
一、数据抓取纠纷案件中竞争关系认定的理论基础
(一)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考量的必要性
(二)广义竞争关系标准选取的合理性
二、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的具体考量
(一)互联网经营者资格的认定
(二)竞争关系判断的具体考量因素
第二章 数据控制者数据权益遭受实质损害的判断
一、数据控制者具有合法的数据利益的前提
(一)数据的收集、使用合法合规
(二)数据须能带来合理预期的竞争优势和商业资源
(三)数据控制者进行了一定的成本投入
二、数据控制者数据利益受损的判断
(一)损害包含可得利益的减损
(二)损害的判断应采取事前视角
第三章 数据抓取行为违反商业道德的判断
一、适用商业道德标准进行正当性判断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违反“爬虫协议”的抓取并不必然具有不正当性
(二)严格控制“搭便车”理论适用条件
二、违反商业道德的具体情形
(一)违反相关协议的数据抓取
(二)严重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抓取
(三)超过合理限度的抓取行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范式的嬗变 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J]. 张占江. 中外法学. 2019(01)
[2]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J]. 高富平. 法商研究. 2019(01)
[3]“搭便车”的竞争法规制[J]. 冯术杰. 清华法学. 2019(01)
[4]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批判与重构——以立法目的、商业道德与竞争关系之间的体系性理解为视角[J]. 吴伟光. 当代法学. 2019(01)
[5]论爬虫抓取数据行为的法律边界[J]. 李慧敏,孙佳亮.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2)
[6]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兼论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J]. 王红霞,尹玉涵.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1)
[7]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实践——现存问题与解决路径[J]. 曾雄.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8(11)
[8]法律未列举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如何评定——一种利益衡量的新进路[J]. 王磊. 法学论坛. 2018(05)
[9]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J]. 谢兰芳,黄细江. 知识产权. 2018(05)
[10]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J]. 孔祥俊. 法学家. 2018(01)
博士论文
[1]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文文.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D]. 周樨平.南京大学 2013
硕士论文
[1]用户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王雪原.华东政法大学 2018
[2]从百度诉奇虎案分析反不正当竞争视角下Robots协议的适用[D]. 程妤婕.西南政法大学 2016
本文编号:294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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