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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上市公司财务监督问题——兼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法》的相关修订

发布时间:2020-12-30 00:31
  在日本设置监查委员会等三类委员会的公司中,监查委员会和会计监查人为公司财务监督的最终把门人。日本立法者虽然给予了这两大监督机构一定的独立性,但是东芝公司财务造假事件的发生却反映出这两大机构背后的许多问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证券法》对公司财务监督的有关修改难以解决民营上市企业的财务造假问题。在我国,作为民营上市公司内部财务监督把门人的审计委员会和日本的监查委员会一样,有着交叉任职和缺乏专业性的问题,这使得聘任财会专业的专职审计委员显得有所必要。同时,类似于日本的情形,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制度缺失和时间压力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外部财务监督把门人时所面临的问题,对此可采取的改革措施有赋予审计委员会对会计事务所的选解任权和报酬决定权、限制每年年初前4个月签字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数量等。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起
二、日本三委员会公司的财务监督制度和案例
    (一)三委员会公司的财务监督制度
        1.监查委员会和会计监督人的财务监督职能
        2.监查委员会和会计监督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三委员会公司的财务监督案例——东芝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1.案情简介
        2.东芝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分析
        3.东芝公司财务监督失效的原因
            (1)监查委员会各委员的交叉任职和专业性的缺乏
            (2)会计监督人的财务监督之界限
            (3)美国核能发电事业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的财务监督问题
    (三)启示
三、对我国《治理准则》与《证券法》相关修订的反思
    (一)《治理准则》相关修订的问题
        1.审计委员会作为必设机构之意义检讨
        2.审计委员交叉任职禁止规定的缺失
        3.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性不足
    (二)《证券法》相关修订的问题
    (三)相应对策
四、中日上市公司财务监督问题比较与启示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解任权和报酬决定权之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问题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压力问题
    (四)相应对策
五、结 语



本文编号:294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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