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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路径下公司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扩张

发布时间:2021-01-03 07:02
  信义义务产生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之间信义关系的基础之上,对控制股东课以信义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避免控制股东利用其在公司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力对公司非控制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不利行为。法院对于股东信义义务司法适用的研究常常会把信义义务和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原则混同。关于控制股东和信义义务的争论一直在持续,焦点在于信义义务如何被认定和适用。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将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范相结合。而信义义务能否在我国适用,主要取决于具体的信义义务和商事实践的匹配程度。在实践中,要对小股东和债权人进行有效保护,在平衡控制股东、中小股东以及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有必要在控制股东的义务制度层面作进一步探讨。 

【文章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 2020年0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局限
    (一)信义义务本质是一种利他性义务
    (二)信义义务的有限缓和
    (三)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并非既定的规则
二、构建“诚信”路径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启示
    (一)控制股东对小股东信义义务的缺失
    (二)信义义务规则与诚信原则的兼容
    (三)构建“诚信”路径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塑造[J]. 范世乾.  经济法论丛. 2007(00)

博士论文
[1]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D]. 邓小明.清华大学 2005



本文编号:295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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