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8 03:06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中,仅有省级政府可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举债,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得直接举债。但从实践情况看,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仍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间接举债,形成了大量隐性债务。例如: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中,政府向社会出资方做出实为借贷的保底承诺,改变了PPP项目合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部分地区政府性基金通过约定无条件回购社会出资方股权的形式,掩盖其“明股实债”的本质。整体而言,我国目前仅对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设置了禁止性的原则框架,但未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举债行为提供规制依据,由此导致举债行为难监管、债务风险不可控。基于此,本文集中关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问题,通过严禁违法违规举债、完善转贷制度、强化内部风控和外部约束等措施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本文论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提出“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一个被忽视的地方债规制问题”。从城镇化建设、财政收支不匹配、原融资渠道受限三个现实动因以及举债制度供应不足的客观现实进行剖析,将地方债问题的关注点聚焦于一直被忽视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圈定本文研究范围。第二部分分析“我国...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6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一个被忽视的地方债规制问题
(一)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相关概念界定
(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现实动因
(三)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制度供给不足
二、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举债现状
(二)主要法律问题
(三)根源性分析
三、规范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路径选择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路径与评价
(二)路径选择
(三)基本原则
四、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规范建议
(一)立足点与方向
(二)严禁市县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三)健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转贷制度
(四)完善举债内部约束
(五)建立外部约束制度
(六)强化政府举债问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63783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6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一个被忽视的地方债规制问题
(一)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相关概念界定
(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现实动因
(三)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制度供给不足
二、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举债现状
(二)主要法律问题
(三)根源性分析
三、规范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路径选择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路径与评价
(二)路径选择
(三)基本原则
四、我国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规范建议
(一)立足点与方向
(二)严禁市县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三)健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转贷制度
(四)完善举债内部约束
(五)建立外部约束制度
(六)强化政府举债问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6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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