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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语境下的“法定垄断权”探疑

发布时间:2021-01-08 11:18
  知识产权是"法定垄断权"在反垄断法领域似乎已成为共识,知识产权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途径是授权,故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权,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知识产权授权论严重忽视了人们的劳动价值,创新激励是以依赖承认、尊重和保护人们的脑力劳动成果为基础,在确认知识产权的自然权属的前提下的政策指引,而非知识产权权利来源的价值导向。知识产权法定论无法解释为何同样可自然可法定的物权等权利的行使不被视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在反垄断法领域,知识产权应视为自然权而非法定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能简单概称为垄断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本就不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文章来源】: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20,30(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定垄断权的历史进路
二、基于劳动之产权
三、法政策选择:创制之知识产权
四、垄断权与专有权的矛盾对立
五、反垄断法第55条之性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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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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