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9 00:44
我国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只能援引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指引,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法律体系。我国没有承认某些人格权具有财产利益;监护人、商家、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的权利较大且没有进行合理限制;新《广告法》完全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活动;在实务中,未成年明星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以至于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几乎处于法律真空状态。面对以上问题,本文通过对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现象进行国外考察和国内研究,对比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应当承认某些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允许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修改新《广告法》第38条,对未成年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给与必要限度的合理限制;赋予未成年明星申请法院监督的权利;限制未成年明星、监护人、商家、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的部分权利;在财产损失计算方面按照获利标准和法院酌定标准计算等建议。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概述
第一节 未成年明星的界定
一、未成年明星概念
二、未成年公众人物概念
第二节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保护的必然性及合理性
一、人格权商业化的可能性
二、人格权商业化权益保护的必然性
三、未成年明星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及合理性
第三节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客体
一、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
二、未成年明星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用
三、未成年明星姓名权的商业化利用
四、未成年明星声音权的商业化利用
五、未成年明星个人信息权的商业化利用
六、未成年明星形象权的商业化利用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国外考察
第一节 英美法系
一、美国
二、英国
第二节 大陆法系
一、德国
二、日本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保护存在问题与建议
第一节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在立法层面上缺乏对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
二、新《广告法》不利于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的保护
三、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调整不足
四、我国对未成年明星的司法救济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的建议
一、我国应增加可商业化利用的具体人格权
二、我国应对新《广告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我国应完善对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的司法救济
四、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的限制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65633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概述
第一节 未成年明星的界定
一、未成年明星概念
二、未成年公众人物概念
第二节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保护的必然性及合理性
一、人格权商业化的可能性
二、人格权商业化权益保护的必然性
三、未成年明星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及合理性
第三节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客体
一、可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
二、未成年明星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用
三、未成年明星姓名权的商业化利用
四、未成年明星声音权的商业化利用
五、未成年明星个人信息权的商业化利用
六、未成年明星形象权的商业化利用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国外考察
第一节 英美法系
一、美国
二、英国
第二节 大陆法系
一、德国
二、日本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保护存在问题与建议
第一节 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在立法层面上缺乏对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
二、新《广告法》不利于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的保护
三、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调整不足
四、我国对未成年明星的司法救济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的建议
一、我国应增加可商业化利用的具体人格权
二、我国应对新《广告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我国应完善对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的司法救济
四、未成年明星人格权商业化的限制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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