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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3 19:55
  实践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在认定此罪时,完全依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要素。《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法释》)第一条设定了具有推定式含义的司法责任认定规则。即不需要司法人员举证证明生产、销售的行为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害性,只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释》所列出的情形之一,就可以将其行为直接认定为产生了“足以”的危害性。但是,“足以”的认定标准模糊,表述方面也存在歧义,此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学者之间也未形成一致意见。在入罪的认定中,应当首先认定“生产、销售”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其次才是行为危害性的认定。《法释》将入罪的两个司法活动合并在一起直接进行认定,混淆了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差异性,不利于实践的应用。另外,《法释》第一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作出,除在表述中加入“严重”这一语义模糊的限定词外,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致,将行政规范等同于刑事规范,混淆了行政监管与刑事处罚间的界限。实践中,关... 

【文章来源】:扬州大学江苏省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
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标准的现状
    2.1 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现状
    2.2 司法实践的现状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标准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3.1.1 刑法条文客观方面缺少叙明表述
        3.1.2 “足以”标准认定模糊
        3.1.3 “行刑衔接”立法标准不明
    3.2 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3.2.1 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确
        3.2.2 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入罪标准部分混乱
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入罪标准的完善
    4.1 完善立法
        4.1.1 刑法条文叙明表述
        4.1.2 明确“足以”的认定
        4.1.3 完善“行刑衔接”立法标准
    4.2 完善司法
        4.2.1 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4.2.2 明确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入罪标准的界限
5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之定性分析[J]. 张博,张京娟.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8(07)
[2]论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行为的刑事责任[J]. 罗开卷.  法律适用. 2018(11)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入罪标准研究[J]. 李杉杉.  中国检察官. 2018(02)
[4]由“食品添加剂”引起的此罪与彼罪问题研究[J]. 宋祥林,周小纯,李佳杰.  中国检察官. 2017(23)
[5]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7(04)
[6]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食品安全法》之衔接——福喜事件若干问题钩沉[J]. 张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7(03)
[7]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J]. 王文华.  人民检察. 2017(08)
[8]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以法释[2013]12号司法解释为视角[J]. 赵秉志,张伟珂.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2)
[9]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性食品构成何罪[J]. 魏文博.  人民检察. 2017(04)
[10]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J]. 孙国祥.  法学家. 2017(01)



本文编号:2975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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