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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

发布时间:2021-01-20 18:54
  <正>1.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争议。我国实行认缴制改革后,得到了2014年,我国对股东出资方式做了重要修订,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在公司无财产偿还债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又未届清偿期时,面临着公司、股东、债权人三方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否限于破产或解散两种情形,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的出资责任能否加速到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不断。一、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的争议与困境 

【文章来源】:现代企业. 2020,(0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的争议与困境
    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争议。
    2. 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的困境。
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法理分析
    1. 合同相对性。
    2. 合同权利不能滥用。
    3. 情势变更原理。
    4.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 资本维持原则。
    6.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
三、加速到期之股东责任的构建
    1. 法律规范适用。
    2. 完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
    3. 催缴制度。
    4. 债权人对股东的直接请求权。



本文编号:298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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