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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2 03:52
  鉴于公司自行退出市场机制运行不规范、不畅通,在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建立了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清算义务人,负责在公司解散后启动清算程序并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如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受损或者无法清偿的局面,股东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赔偿。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负责公司的清算事宜,是现实公司运营形态的应有之义,但也应注意其他主体对公司的义务与责任。在建立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的过程中,不应过度忽视股东的权益,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整体内容以关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为导向,重点对法院审判中加重股东责任、错误适用法律的现象予以纠正。本文认为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剩余财产索取权,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体系应注重多方清算主体的义务与权责分配,明确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归责路径并完善股东清算义务的启动程序,才能公平有效的审判适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与结论。在正文中,共采用四章对股东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进行论述:第一章为...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股东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研究


股东三种责任性质的关系


本文编号:299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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