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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反FRAND原则的反垄断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01-22 07:35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SEP)权利人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相关反垄断法基本分析框架可以分为两个相互关联的步骤:第一步,判断行为是否能够封锁相关市场的竞争对手;第二步,判断在封锁竞争对手后,行为人是否能够提高其在相关市场的产品价格。在通信标准领域,由于标准本身不面临竞争,相关SEP权利人无法损害相关技术许可市场的竞争。只有当SEP权利人是垂直企业时,其可能以违反FRAND原则的方式封锁下游标准产品市场的竞争对手,进而可能对标准产品市场造成反竞争效果。根据SEP权利人在标准产品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具体的反竞争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涉及现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维持或强化,另一类涉及不同市场之间市场势力的传导,两类情形发生的可能性并不相同。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09)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与问题
二、基本分析框架与可能被损害竞争的相关市场
    (一)基本分析框架:“封锁+提价”两个步骤
    (二)被损害竞争的相关市场:标准产品市场
三、滥用标准产品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现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维持或强化
四、滥用技术许可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市场势力的传导
五、对域外滥用技术许可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实践的检视
六、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竞争法视域下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J]. 董凡.  理论探索. 2019(02)
[2]标准必要专利卷入反垄断案件的原因[J]. 王晓晔,丁亚琦.  法学杂志. 2017(06)
[3]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探析[J]. 韩伟,徐美玲.  知识产权. 2016(01)
[4]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J]. 王晓晔.  中国法学. 2015(06)
[5]竞争法与专利法的交错:德国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禁令救济规则演变研究[J]. 赵启杉.  竞争政策研究. 2015(02)
[6]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J]. 邓峰.  中国法学. 2011(01)



本文编号:299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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