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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困境和出路——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争议切入

发布时间:2021-01-23 13:35
  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是否能够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的争议,其实质是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理论上是遵循"集合论"还是"实体论"的争议。根据这两种不同理论构建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我国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只在合伙人层面征收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符合"集合论"的政策选择。如果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前提考察有关税收规范中的具体规则可以发现,支撑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是"实体论"。这种形式上采用"集合论"而实质上为"实体论"的混合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形成了独有的内在逻辑,即合伙企业虽然不作为纳税主体但其是阻隔所得穿透的实体,这需要一个理论清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单行立法来体现。在不改变当前以"实体论"为主的路径下,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立法还应当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税收待遇,从而更好地促进税负公平。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之惑
二、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实体论”与“集合论”之争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分析
四、混合模式下合伙企业所得税法的独立建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基本问题研讨[J]. 张新宝,汪榆淼.  比较法研究. 2018(03)
[2]《民法总则》中部分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J]. 杨立新.  法学. 2017(05)
[3]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相关研究及政策建议[J]. 李杰.  新会计. 2016(04)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四种组织形式及比较分析[J]. 罗显华.  北方金融. 2016(02)
[5]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研究[J]. 魏志梅.  税务研究. 2014(04)
[6]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完善[J]. 任超.  法学. 2008(09)



本文编号:299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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