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数据之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4 20:38
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社会已经从信息技术时代步入数据时代,而经由商业活动产生的商业数据作为大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既给市场经营活动带来了新的生机又给市场竞争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实践中,出现了商业主体不敢轻易动用处于自己控制之下的大量数据的情况,且司法实践中对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数据的保护不明晰的问题,导致商业数据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其价值难以得到发挥。使得商业主体不敢轻易动用处于自己控制之下的商业数据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商业数据本身的特征所造成,其生产的主体和价值发挥主体的相分离,使得无法天然地确认商业数据的权属。其二,是法律的滞后性造成的,现行关于数据的法规层级参差不齐,无法对与商业数据有关的行为提供指引。明确商业数据的概念,商业数据作为一种新型战略资源本身具有的区别于其他资源的特征——大数据形态、相关性;作为一种值得被法律关注的新事物,其本身具有的价值特性——零边际成本性和共享性。根据对商业数据的形成发挥能动性的主体不同,将其划分为交互式收集型、非交互式收集型和自主挖掘型。通过法律意义上财产的构成要件以及运用经济学原理,论证对商业数据予以财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在经济学原理上,...
【文章来源】: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言
第二章 商业数据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2.1 商业数据的概念
2.2 商业数据的特征
2.2.1 大数据形态与相关性
2.2.2 零边际成本性和价值共享性
2.3 商业数据的类型
2.3.1 交互式收集型的商业数据
2.3.2 非交互式收集型的商业数据
2.3.3 自主挖掘型的商业数据
第三章 商业数据财产权保护之基本立场
3.1 商业数据权利保护之必要性
3.1.1 数据市场的需求
3.1.2 权利保护之经济学证成
3.2 商业数据财产属性之证成
3.2.1 商业数据具有价值
3.2.2 商业数据具有可控性
3.2.3 商业数据具有可转让性
第四章 商业数据之新型财产权保护路径之选择
4.1 物权路径的局限性
4.1.1 与物权制度的基本目的不一致
4.1.2 与物权的权利特性不符
4.2 知识产权路径的局限性
4.2.1 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智慧成果的目的
4.2.2 难以达到知识产权客体的“最低区别”要求
4.3 新型财产权路径的优越性
4.3.1 有效实现自用性和权利区分
4.3.2 明确商业数据权的多元合法性来源
4.3.3 与现有法律规范更具兼容性
4.3.4 有利于数据资源的跨境流通
第五章 商业数据权的权能构造及配置
5.1 商业数据权的构建原则
5.1.1 利益平衡原则
5.1.2 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原则
5.1.3 维护社会竞争原则
5.1.4 区分保护原则
5.2 商业数据权的权能构造
5.2.1 公开权
5.2.2 使用权
5.2.3 复制权
5.2.4 处分权
5.2.5 收益权
5.2.6 瑕疵容忍
5.3 对商业数据权的限制
5.4 类型化视角下商业数据权的权能配置
5.4.1 权能配置类型化的原因
5.4.2 非交互式收集型商业数据的商业主体享有完整商业数据权能
5.4.3 交互式收集型商业数据商业主体享有部分商业数据权能
5.4.4 自主挖掘型商业数据商业主体分类享有的商业数据权能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本文编号:2997893
【文章来源】: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市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言
第二章 商业数据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2.1 商业数据的概念
2.2 商业数据的特征
2.2.1 大数据形态与相关性
2.2.2 零边际成本性和价值共享性
2.3 商业数据的类型
2.3.1 交互式收集型的商业数据
2.3.2 非交互式收集型的商业数据
2.3.3 自主挖掘型的商业数据
第三章 商业数据财产权保护之基本立场
3.1 商业数据权利保护之必要性
3.1.1 数据市场的需求
3.1.2 权利保护之经济学证成
3.2 商业数据财产属性之证成
3.2.1 商业数据具有价值
3.2.2 商业数据具有可控性
3.2.3 商业数据具有可转让性
第四章 商业数据之新型财产权保护路径之选择
4.1 物权路径的局限性
4.1.1 与物权制度的基本目的不一致
4.1.2 与物权的权利特性不符
4.2 知识产权路径的局限性
4.2.1 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智慧成果的目的
4.2.2 难以达到知识产权客体的“最低区别”要求
4.3 新型财产权路径的优越性
4.3.1 有效实现自用性和权利区分
4.3.2 明确商业数据权的多元合法性来源
4.3.3 与现有法律规范更具兼容性
4.3.4 有利于数据资源的跨境流通
第五章 商业数据权的权能构造及配置
5.1 商业数据权的构建原则
5.1.1 利益平衡原则
5.1.2 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原则
5.1.3 维护社会竞争原则
5.1.4 区分保护原则
5.2 商业数据权的权能构造
5.2.1 公开权
5.2.2 使用权
5.2.3 复制权
5.2.4 处分权
5.2.5 收益权
5.2.6 瑕疵容忍
5.3 对商业数据权的限制
5.4 类型化视角下商业数据权的权能配置
5.4.1 权能配置类型化的原因
5.4.2 非交互式收集型商业数据的商业主体享有完整商业数据权能
5.4.3 交互式收集型商业数据商业主体享有部分商业数据权能
5.4.4 自主挖掘型商业数据商业主体分类享有的商业数据权能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本文编号:2997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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