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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5 00:14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其执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与高效性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推进,是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困境企业救治的重要途径。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中针对管理人进行了一些专门的制度设计,包括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报酬制度、监督制度等,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由于破产法是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法律的特殊法律领域,破产案件涉及案情复杂、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对管理人队伍专业化程度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这就要求管理人应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当前,我国的管理人评价制度存在评价主体错位、评价标准模糊、评价结果无实质性影响等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通过评价主体多元化加强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二是细化评价标准,从破产程序的各个阶段列举履职要点,加强专业性指导;三是将评价结果与管理人的报酬与分级相挂钩,提高管理人的积极性。通过完善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使破产程序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促使“僵尸企业”能够顺利退出市场,以落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 

【文章来源】: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问题的提出
第2章 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的研究基础
    2.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2.1.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2.1.2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2.2 我国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的相关概念
        2.2.1 我国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的概念
        2.2.2 我国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运作中涉及的概念
第3章 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1 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3.1.1 法律依据
        3.1.2 理论基础
        3.1.3 研究价值
    3.2 我国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评价主体错位
        3.2.2 评价标准模糊
        3.2.3 评价结果无实质性影响
    3.3 我国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4章 完善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的探索
    4.1 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的基本原则
    4.2 完善破产管理人评价制度的具体设想
        4.2.1 引入多元化评价主体以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
        4.2.2 细化评价标准以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
        4.2.3 提高评价结果影响力以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9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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