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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26 13:02
  资本认缴制促进了投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被认可的基础之上,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作为坚持资本维持原则下的例外,成为平衡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我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目前并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配套。本文认为应当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规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触发条件,对外以公司是否已达到破产情形作为触发条件,对内则应当建立有条件的多数表决的方式,同时借鉴域外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催缴制度。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3)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机制研究——基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角的分析[J]. 房国宾,周代顺.  时代法学. 2019(05)
[2]“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J]. 袁碧华.  中国法学. 2019(02)
[3]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评析——兼议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困境与出路[J]. 卢宁.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本文编号:300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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