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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清算案件是否需要司法解散前置

发布时间:2021-01-28 04:03
  我国目前现状有众多僵尸企业,公司早已不在经营却未进入本应进入的清算、破产等程序继而注销企业。目前状况下破产法方面立法有《破产法》《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破产法解释三》,强制清算没有单独明确的立法,今全国适用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地方文件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法院适用法律困难,裁判尺度不一,强制清算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进行。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公司股东会会决定解散公司,后申请法院立案强制清算法院以未经司法解散为由驳回申请。本文认为强制清算案件是否以司法解散为前提不可一概而论,本文就此予以论述。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8)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J]. 孙宏义.  法制与社会. 2019(32)
[2]公司解散的司法路径[J]. 郭帅.  法人. 2019(06)
[3]公司强制清算若干实务问题探讨[J]. 李丽娜.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 2018(10)

硕士论文
[1]公司清算之诉研究[D]. 胡小林.湖南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00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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