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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普通法观点论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29 16:26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导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遵循"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个要件,而作为商业秘密法起源地的普通法系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大部分是通过违反信赖关系(breach of confidence)之诉实现的。与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相比,违反信赖关系之诉的保护客体范围更广、对保密义务的认定更依赖司法实践且注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为了在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同政策目的间维持平衡,普通法系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制。本文以英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为基础,探索其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可能提供的借鉴。 

【文章来源】:交大法学. 2020,(04)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论
二、普通法对机密信息之保护
    (一)违反信赖关系之诉
        1.可受保护的信息
        2.保密义务
        3.未经授权使用
    (二)雇佣关系涉及之机密信息
三、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之比较
    (一)保护范围
        1.保护要件
        2.客体范围
    (二)保密义务
    (三)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
四、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之启示
    (一)立法层面
    (二)司法层面
    (三)立法与司法的能动结合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构建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依据与路径[J]. 王建文.  比较法研究. 2020(01)
[2]再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J]. 马忠法,李仲琛.  电子知识产权. 2019(12)
[3]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律构造——以美国判例法为研究中心[J]. 陈鸣.  比较法研究. 2017(05)
[4]美国公司法视角下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本义与移植的可行性[J]. 朱大明.  比较法研究. 2017(05)
[5]论私法中的信任机制——基于信义义务与诚实信用的例证分析[J]. 徐化耿.  法学家. 2017(04)
[6]司法解散公司事由的实证研究[J]. 李建伟.  法学研究. 2017(04)
[7]董事信义义务结构重组及对中国模式的反思 以美、日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为借镜[J]. 梁爽.  中外法学. 2016(01)
[8]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J]. 肖宇,许可.  现代法学. 2015(06)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J]. 耿利航.  政法论坛. 2010(05)
[10]封闭式公司中的股东信义义务:原理与规则[J]. 张学文.  中外法学. 2010(02)



本文编号:300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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